家庭和谐的“保护神”身后之事的“定海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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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和谐的“保护神”身后之事的“定海针”王煜“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最受关注、引发争议也最多的条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涉及婚姻家庭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人都无可避免要接触的,怎样处理才能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稳定?当一个人离开世界,他带给世界的影响并没有就此消失,遗产如何管理,继承如何执行,也需要仔细考量。这些,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给人们做出的引导,带给人们的保障。“冷静期”让离婚更谨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最受关注、引发争议也最多的条款。最终通过的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
2、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的设置或许既不会显著地实现立法者“降低离婚率”这样的正面期待,也不会显著产生有些民众担心的“影响离婚自由”等负面影响。这个条款更多的是一种对现实存在问题的救济。这实际上是给了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最多 60 天的“反悔时间”。公众对此的争论主要在于:立法者认为此举可以防止“轻率离婚”“假离婚”,但这部分人占离婚人群比例并不高,专门为他们设置“冷静期”,有“一人得病,全体吃药”之嫌。还有人认为,在“冷静期”内有一方反悔就会让另一方无法离婚,这是损
3、害了“离婚自由”。“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民法典的发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许莉告诉新民周刊记者:我国在 1994 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就曾设置过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的一个月的审查期,这个设置在后来的法规中被取消。许莉表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离婚都是卡得比较紧的,许多国家只有诉讼离婚这一种形式;在有的国家,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走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因为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本身就有“冷静期”的作用。我国在离婚制度上是实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但在本次民法典的规定之前,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比较宽松的。本次“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既是对
4、我国社会现实的呼应,也是对国际的接轨。究其原因,在于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关系,它的解除会带来对子女、财产等一系列深远的影响,受到牵连的不只是夫妻二人还有双方的家庭成员。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各国在立法时都趋向于“把紧离婚关”。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师看来,“冷静期”的设置是出于善意,希望夫妻双方在这段时间里把离婚涉及的方方面面商量得更充分。“因为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协议内容出现争议,或者不实行离婚协议的情况非常多。”与其之后再纠纷,不如在离婚前约定得更清楚。这就对双方离婚协议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认为,就协议离婚而言,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不能只强调一
5、方的“离婚自由”,而忽视了另一方的“不离婚自由”。不能因为某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了就对他进行指责,因为冷静期“本来就是用来反悔的”。如果不能就协议达成一致,坚持要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离婚的途径。“离婚冷静期”究竟能不能减少“轻率离婚”“假离婚”,甚至降低离婚率?这一切有待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统计数据来证明。在许莉看来,“冷静期”的设置或许既不会显著地实现立法者“降低离婚率”这样的正面期待,也不会显著产生有些民众担心的“影响离婚自由”等负面影响。她认为,这个条款的倡导性并没有那么强,更多的是一种对现实存在问题的救济。“共债共签”分配风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另一个热点,是对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
6、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内容的条款源于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此次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升级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是法典中“最新”的条款之一。朱平晟告诉新民周刊记者,在“共债共签”规定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的是 2003 年 12 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
7、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的争议很大,因为它导致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时候是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债权人来索要时,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被负债”。有的时候是夫妻一方为逃债,先把财产转移到另一方手中,再“假离婚”,让共同债务成为已无财产一方的个人债务,使得债权人很难追讨。后来 2017 年 2月最高法公布修正的补充规定中,提到“对于虚假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引发的不法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不得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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