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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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托育点 管理办法 试行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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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人。第三条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第四条家
2、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 1、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 3 年);(三)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自建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应进行现场勘验,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第六条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
3、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七条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第八条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第九条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 3 名婴幼儿。第十条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9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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