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发行制度改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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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证券 发行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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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摘要: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旨在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降低发行标准,提高发行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形成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以实体经济的进步带动资本市场发展的良性互动。新证券法于 2020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通过修改内容不难看出立法者对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决心,以期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良好衔接。关键词:注册制;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6-0067-03一、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演变(一)核准制概述及其弊端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注册制、审批制和核准制。其中注册制适
2、用于发达证券市场,即不对股票作实质性审查,只作合规性核准。审批制适用于发展中的证券市场,即对股票进行价值判断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我国于 1998 年确立的核准制,则是注册制与审批制的折中,是由主承销商选择企业,对规范设立的股份制企业进行辅导培育至少一年后推荐至中国证监会,1经合规性初审后,由发审委独立判断股票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制度。核准制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于股票发行的管制,不再对公司设置股票发行额度。然而核准制实施过程中给证券市场带来的问题较为明显。作为核准制核心内容的通道制,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向综合类的券商下达发行股票的指标,券商按照发审通过一家再上报一家的程序推荐给发股公司。2此制度设计的
3、目的在于使券商成为真正的推荐人。通道制下,券商利用有限的资源选择优质公司,在客观上强化了券商的推荐责任,落实了发审会的功能。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与最初的设计目的背道而驰。核准制下,券商很难扩大经营规模,券商间差距不大,这实质上阻碍了证券发行市场化建设,抑制了大券商积极发展,降低了我国券商的国际竞争力。(二)注册制的出现及实施吸取过往的经验,新证券法提出全面实施注册制,即由证券交易所来审核公司所提交的注册材料。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机构在 10 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3我国注册制符合现阶段实际情况,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在审批程序方面,核准制下能最终
4、取得批文的公司较少,证券市场中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数量有限,在这样的卖方市场中,投资者只能争抢现有的股票,失去了选择的权利。新证券法取消了原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会不再审核发行人的实质性条件,而是由证券交易所来审核新股发行的相关文件,同意发行后,再报送给证券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审核行使相应的监督权。相较于核准制,注册制下公司更容易取得发行新股的资格,会出现更多的公司在证券市场中发行新股,投资者则可在众多股票中择优购买。但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注册过程中不再对股票做实质性审查,因此,即使注册生效,也不代表着证监会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和未来的投资收益做出了保证。4
5、在发行标准方面,新证券法不再将公司的盈利情况纳入发行的必要性条件,而开始重点关注发行人等是否存在犯罪情况,对公司长期的信用有一定的要求。(三)理顺各方关系目前新法所構建的规则体系,推动了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改革。但由于证券市场呈现出多层次、多板块的特征,若是立即面向整个证券市场推行注册制,易出现问题,因而应当分步实施。首先,2018 年设立的科创板有作为注册制试点的经验,并且期间不断用后续的规则解决了注册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来应逐步完善科创板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制度的运行更加完善。其次,应当在以创业板为试点实施注册制。位于深圳的创业板在除科创板之外的其他板块中是最具有推行注册制氛围的。
6、最后,以科创板、创业板所积累的经验为参考,在各个板块上推行注册制。在改革中进一步明确证交所和证监会的关系。5注册制下,证监会将先前的部分监管权转移给证券交易所,由证交所负责审核公司发行新股所上交的相关材料,由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的过程。一方面,注册制旨在降低了股票发行的门槛,并不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证监会的部分监督权转移到证交所也是一种放松管制、将监管权归还于市场的表现。证交所需要组织证券交易,相较于证监会能掌握更多证券市场的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在交易中的表现形式。肯定证交所在监管中的地位,有利于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另一方面,证交所也处于证券市场之中,市场主体的特性
7、决定了其必将关注券商与自身的利益。因此,在证交所进行监管、制定相关规则的过程中具有被利益影响的可能性。而证监会属于政府的宏观部门,具有关注证券市场发展动态、规制违法行为的职责。为了在保证证券市场市场化的同时维持宏观市场的稳定,由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的行为进行监督是有其必要性的。此外,在申请人履行注册程序的过程中,应明确划分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两方的职责,避免出现双重审核的局面,否则将会影响市场监管的效率,加重申请人的注册成本。在改革中还应引导交易所间良性竞争。证交所是法定的发行审核主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同时也承担着组织证券交易、稳定秩序的职责。6现阶段,上交所与深交所所有板块的实质性差别并
8、不大,更易引发交易所间的竞争。因此,在注册制推进的过程中,应通过相关的规定来规范交易所的竞争行为,避免产生交易所出于吸引优质企业的目的而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制度的规范保证各个板块发挥自身存在应有的功能。最终形成交易所间错位发展、互补发展的良性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公开发行豁免制度(一)证券发行豁免理论近年来,有不少学者提出“证券发行豁免”理论,即免去对于证券发行的监管。7这种理论的依据则是“成本收益原则”。对于融资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相较于融资后取得的收益,履行注册程序的成本过高。对这类融资行为过度监管,对于急需融资的公司来说,过高的注册成本使其难以承受。8豁免制
9、度的初衷在于,若将公司融资视为公司的一种自主权,则国家不应限制太多,应适当放宽,赋予公司相应的权利。并且非公开发行是以特定的人为对象发行证券,投资者的数量有限并且与融资者往往存在着某种社会联系,使得投资者能够获取信息的能力增强。(二)公开发行豁免制度仍待考量2015 年证券法修改草案中,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因而规定私募发行、小额发行、网络股权众筹、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不需要按照常规的注册程序进行。但是新证券法并未采纳以上几种的豁免制度。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屡见不鲜,带来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如何合理界定证券发行豁免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制定证券发行豁免制度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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