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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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 考试 作弊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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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问题研究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刑法规制作者简介:王钰,延边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19在当今社会,无论什么规模的学校,考试作弊现象都是十分普遍,愈发猖獗,使得我们无法忽视它的存在,并且希望能有有效方法缓解或是解决这种现象发生。社会、经济、科技都迅速发展的时代,考试的方式也随之更新进步,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层出不穷,因此为了规制这种现象,入刑是十分必要的,对组织作弊这种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同时预防其发生。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述(一)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概念组织考试作弊罪
2、指行为人为使自己或他人在考试中获得较满意成绩,组织进行作弊。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意违反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偷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或通过使用电子设备获得答案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不真实的、超出自己真实水平的成绩的行为。1.“组织”的界定。对于“组织”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组织是指将许多因素用特定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狭义的组织指具有相同目的的人们为实现相同目标而结合成集体。在这里我们所研究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是“组织行为”的意思,在本罪中,组织应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使作弊行为具有分工化、团伙化。2.“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在考试中“作弊”是指为了获得高于自己真实水平的考
3、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做出不符合考试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在考试的过程中藐视考场纪律和秩序,如果在考试的过程中有以下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作弊:(1)在考试的过程中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书籍或是电子信息储存器带入考场;(2)抄袭他人或者是帮助他人抄袭的;(3)抢取他人试卷或是配合他人抢取自己的试卷的;(4)寻找他人来替自己参加考试;(5)将试卷答案撕掉:(6)在试卷上或是答题卡上填不是参加考试的人员的身份信息;(7)考试中传递、接收纸条、答案的;(8)其他的方式获取不属自己的考试成绩的行为。”(二)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类型1.传统的常规方式作弊。在考试中,通常情況下
4、,学校会安装监控设备,因此夹带、偷看资料,事先在手上或书桌上写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与前后桌的考生交换答案这些普遍的作弊行为很容易会被发现和管理,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种设备的研发,夹带等常见的作弊行为也越来越隐蔽。2.现代方式作弊。主要是通过电子通讯设备如计算器、手机、无线耳机,通过网络、无线电将试题和答案传入传出,这种方式通常都是两人以上联合作弊。(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特征1.组织性。参与的人数从简单形式的至少两人到邻桌邻座的成片成区式,考生们互相之间或是勾结监考人员,涉及人数越来越多且具有关联性,事先约定好作弊方式,假如是选择题通过四个手势解决,填空题,主观题则通过“小纸条”更有胆大者直
5、接交换试卷替对方作答。2.高科技性。随着反作弊手段的提高,作弊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现在科技的发达使得作弊越来越方便,学生们通过电子词典、无线耳机、手机等方式就可以得到答案,甚至有的学生因为掌握了计算机技术,而盗取试卷使试卷内容提前被泄露。3.广泛性。从范围上来看,从小学到大学,从平时小考到中高考等大中型考试,作弊都是普遍存在的。作弊的人群不仅是一些平时上课不听讲的、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为了及格过关而采取这种手段。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因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条中没有对行为人的身份有特殊规定,也没有明文标出
6、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二)犯罪主观方面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属于组织犯罪,因此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但组织考试作弊罪包含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和帮助组织作弊行为两种情形,其中帮助组织作弊行为有存在过失的可能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有所区分。(三)犯罪客体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客体是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即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考生的公平竞争的权利。一方面,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文规定在第 284 条第一款中,包含在刑法分则中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章节。另一方面,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侵犯了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四)犯罪的客观方面组织考试作弊罪是行为犯,即只
7、要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便构成了本罪,并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本罪的客观要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组织行为进行了探讨。1.“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成立的前提要求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认定比较混乱,界线十分模糊,刑法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尽快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应当限定在“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级别的考试”,具体可以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法律资格、医师执业资格和公务员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等等。2.组织行为。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组织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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