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用工关系再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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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约用工关系再认定关键词 网约用工 劳动关系 劳动管理作者简介:彭仕杰,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43一、引言中国当前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措施基本全部与劳动关系挂钩,只有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才能受保护。而应然的状态是,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一定保护需求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障其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认定不同争议个案中,必然会有不同网约用工群体与其特征。未来的工作中指出,平台经济下不同工作在任务(分解性、扩散性、脱离性)、回报方式(即时性、个性化、创造性)、组织
2、结构(渗透性、互连性、合作性、灵活性)都不尽相同。从立法角度,在做到“以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为重点,淡化劳动关系的认定”,给予所有劳动者最基本的无差别的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依据不同网约用工的不同特征再给予不同广度和深度的权益保护更符合法理。因此,网约用工的性质认定是对网约劳动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基础,而明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则是首要前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
3、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关系有明确界定。因此,在网约用工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于“劳动管理”与“业务组成部分”的界定也成为界定网约用工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二、司法实务演进脉络中的劳动管理与业务组成部分(一)劳动管理1.传统司法判例对劳动管理的认定标准传统司法判例对劳动管理的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以“劳动管理”为关键字搜索判决书,在裁判说理部分中,认定劳动管理的具体表现主要有:(1)劳动者为组织成员:是否有服务证、工作证,是否提供工位等来表明其特定用人单
4、位职工身份。(2)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的较为严格的监管之下:是否有考勤记录,是否统计、计算、管理工作量等。(3)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对价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用等。2.网约用工背景下的司法实务由于网约用工的工作时间与工作任务有其天然碎片化的特点,大多自愿接单接待客户,加之计算机算法和软件的使用大幅提高了工序匹配的效率,虚拟的流水线式线上工作的过程使得提供网约服务者并未感受到十分严格的被管控感。而实际上,劳动力的算法管理是数字劳动力平台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数字劳动平台上,算法管理超越了指导工作和调度,几乎控制了工作的所有方面。Mohlmann 和 Zalmanson 定义了算法管理的五个特
5、征:(1)持续跟踪工作人员的行为。(2)不断从客户对员工的绩效评价中评断,还要看客户对其工作的接受与否。(3)自动执行决策,无需人工干预。(4)工人与“系统”而非人类的互动,剥夺了他们获得反馈或讨论的机会与主管谈判,这在线下工作中很常见。(5)低透明度。换言之,平台企业对于网约劳动者,是以监控记录替代或弱化了对其服务过程/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以企业外部控制替代或弱化了企业内部控制,以消费者和用户间接控制替代或弱化了雇主直接控制。此外,有学者从比较及实证研究出发,指出人格从属性并不适应我国的劳动法制,进而指出组织从属性可以作为我国劳动关系确认的主导标准,其内涵包括“组织成员性”及“经济从属性”两
6、个方面,可以成为处理劳动关系确认实务的重要依据。综上,可以发现,弱化人格从属性,强调报酬给付之上的经济从属与以劳动管理为核心的组织从属,在当下越来越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务中,也愈来愈关注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刘钟泽提出“管控权”理论,主张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这种状态下,同时存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侧重于组织从属)与“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侧重于经济从属)两个下位补充条件,判断是否符合确认劳动关系。例如在“易快行”案中,网约司机是由网络平台派单,司机每天登陆与退出的时间均有平台制度约束,且定期至公
7、司场所接受培训,因而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最后,网约平台经济也对司法举证提出了新的挑战。此种情形在以平台派单为主要形式的网约劳动者最为明显,平台企业利用内置于 APP 中的算法和程序,对前期接单数量多、完成质量好的网约劳动者优先派单,对有拒绝接单、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記录的网约劳动者降低派单数量,甚至被取消抢单的资格。这种隐蔽规则实质上替代了类似传统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劳动关系从属性之突出标志的劳动规章制度,在网约劳动中难以凸显,平台企业特有劳动情境的技术性和虚拟性,使得证据形式趋于电子化,进一步增加了劳动者的诉讼与维权成本。(二)业务组成部分“业务组成部分”的内涵最为宽
8、广,进一步明确的意义不大。在现有的审查模式下,法院对其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一般而言,法院将劳动者的提供的服务种类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比照,即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的范围之内或有紧密相关。业务组成部分更多地依赖于法院的裁量。由于“业务组成部分”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且必须以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业务组成部分,加之无扎实的法理依据,往往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最后一个步骤。换言之,倘若未认定构成劳动管理,法院便不会继续对是否为业务组成部分进行判断。而在一定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将业务组成部分外包给其他独立缔约人,尽管一方提供的劳务属于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依此判定劳务提供方与受领方之间
9、便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业务组成部分相较于劳动管理,在认定劳动关系中的影响力较弱。三、不同网约劳动群体的劳动关系再认定(一)中国网约劳动群体1.网约劳动的主体大多为“农民工”调查显示,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正在逐渐成为农村外出务工大军中的主力。加之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正赶上互联网平台蓬勃发展的时期,也对于利用平台经济务工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强,平台经济的发展创造出的就业机会大多被他们所接受。此外,按单(按件)收入(提成),即多劳多得的模式使得许多农民工为赚取更多收入将主要工作时间集中于网约平台上,成为专职网约劳动者。网约劳动对农民工产生的巨大吸引力主要在于:(1)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对工作自主性的追求强
10、烈。(2)网约劳动提供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与灵活就业。(3)农民工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较低。(4)网约劳动岗位门槛相对较低。2.网约劳动的客体通常为给付服务之行为调查显示,上海市网约工群体以服务业就业为主,行业分布较为集中,第一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 48.98%),第二是住宿餐饮业(占 18.37%),其他则多为家政服务业。由于给付的成果为服务的提供过程,是无形的成果,往往伴随着对给付服务的控制,而这个控制便是平台企业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服务过程进行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网约劳动者的接单数量、效率和质量等。算法隐蔽的监管、消费者用户反馈的间接控制使得平台企业直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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