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与控制维度下的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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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可 控制 维度 股东 表决权 拘束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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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可与控制维度下的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关键词 表决权拘束协议 适法性 基本规则 法律控制作者简介:石旭雯,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53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Shareholder Voting agreement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区别主要在于合同的主体不同,狭义的表决权协议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这种协议履行的结果往往导致协议的参与股东集中行使表决权,因此又称为“集合基金协议”。美国公司法中即采取狭义的概念,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第 7.31 节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通过签署一
2、个协议来规定他们的投票方式。”并规定:“依据本节所签署的投票协议明确规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而广义的表决权协议的主体除了公司股东之外,还包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例如德国资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协议就属于广义的范畴。“约束表决权合同是一种协议,它通常规定,一个股东对其他股东或者第三者的保证,他将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投票表决。合同可以规定,股东必须根据合同他方当事人的指示进行投票,例如将他方当事人指定的人选入监事会,或者就表决权的行使达成其他协议。这类合同有联合协议、表决小组、利益保护等形式。”我国学者多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表决权拘束协议,本文认为,尽管表决权拘束协议采取合同的形式,但
3、其契约自由的范围不能冲击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本文采取狭义之说,即所谓表决权拘束协议是公司有表决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其内容是就特定的公司决议事项,按照约定方式统一行使表决权。国外公司法中多有规范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条款,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存在表决权协议的实践,但立法中并未对表决权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表决权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上所述,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虽然是股东之间根据意思自治签订的合同,但由于在股东会上统一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在于争夺公司控制权,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具有团体法上的效果,因此,对它的法律调整不仅要遵循合同法,还要符合公司法的基
4、本规则。一、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适法性分析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表决权类似于股东的人身权,不应与股东相分离,因此,表决权不具有让与性,表决权让与还是表决权买卖均非适法的行为。在美国公司法早期,对表决权拘束协议予以否认往往基于两个理由:其一,股东表决权与股份所有权不可分割;其二,依照自身独立判断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表决,是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义务。德国历史上对表决权协议否定的意见主要是:表决权拘束协议会使的股东投票受到其他因素制约,使得股东大会的最终投票结果受到外界影响。要探讨表决权拘束协议适法性就需要首先厘清股东表决权的性质,并证明其具有可转让性、承认表决权和股权分离的合理性。(一)不完全契
5、约论下公司控制权的随机性表决权并非是股东的专属权从关系契约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眾多参与者都是公司资源的提供者,股东是权益资本的提供者,债权人是债权性资本的提供者,职工是人力资源的提供者。供应商是原材料或者设备资源的提供者,顾客用自己的收入以交换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甚至社区为公司提供各类社区服务,它们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是公司契约关系的参与者。在假设的完全契约的状态下,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因为一个完备的契约意味着所有的“控制权”和“受益权”都被合同化了,没有“剩余”存在。但是现实中,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公司参与者不可能在公司初始契约中就未来所有的事情做好安
6、排,因此契约总是“不完全”的,需要有人享有公司的剩余权力对未来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谈判,签订新的条约,这种权利就是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在公司治理中,就表现为投票权,其性质也是实施自由裁量的权利。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控制权就是在合同对决策权没有规定的时间和地方实施剩余控制权的权利,和在合同履行后取得剩余受益的权利。在不完全合同理论之下,股东对于企业的投入已经转化为企业财产,这些资产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因而也就具有了抵押性,公司内部的风险承担者就是股东。因此,具有不完全契约和风险承担两个理由,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股东是剩余控制权的“所有人”。但是剩余所有权是状态依赖的,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归属
7、股东,但“当公司陷入严重的困境时,股东的剩余索取权为负值,他们显然没有足够的动力来使公司效益最大化。这时,其他人员,如优先股股东、债权人却首先能够从公司的后续项目和经营决策中受益,直至他们的剩余索取权得到满足。”可见,表决权会随着剩余索取权的而流动,股东并非天生的公司控制权的所有人。这个论断就将传统观念中表决权与股东不可分割的关系弱化了,股东享有表决权只不过是公司正常状态下的权利配置,在企业状态发生变更的情形下,企业的控制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二)表决权的财产权属性表决权具有可转让性在传统公司理论中,股东的表决权被视为股东的“政治表决权”,因而不能与股东分离,因而也不得让与给他人。例如美国公司
8、法理论中反对表决权协议所持有的观点之一,即认为依照自身独立判断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表决,是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义务。其中蕴含了了表决权还包含有对其他股东甚至对于公司的义务的意味。有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表决权行使的结果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还关涉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同时之处,要求股东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表决,“这只能说是为有良心的绅士制定的义务,这一义务根本不切实际也完全无法操作,完全不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定。”本文也认为股东表决权与公法上的民主权利具有本质的不同,公法上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对其正确的行使即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与私法上的表决权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学
9、理构造,二者不可同日而语。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赋予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权利,它只是股东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股东的自益权而产生的权利。通常认为股东权利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以股东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共益权为了保障自益权的实现而设置的补充性权利,可见,股东表决权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的权利,而不是纯粹的身份权利。(三)表决权拘束协议是股东自治的体现现代公司法律结构秉承股东自由的原则,根据投资者动机的不同,可将股东区分为投机股东、投资股东和经营股东。不同类型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意愿也并不相同,投机股东更倾向于关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参加股东会表决的意愿并不强烈,而经
10、营股东则具有参与公司实务的强烈愿望。在一股一表决权的公司民主制度中,中小股东天然地处于劣势地位,而中小股东直接寻求合作以求在股东会中与大股东进行博弈,在公司内部,也存在股权之间的角斗。因此,股东之间的合作或者博弈均是股东自治的体现,也是公司具有活力的源泉。因此,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合法性也是建立在股东自治的公司法基本原则之上的。二、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制度结构(一)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订立1.表决权拘束协议的适格主体除了有表决权的股东之外,无表决权的股东是否可以作为表决权协议的主体?本文认为,股东被排除表决权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根据各国公司法律实践,优先股、自己股份、相互持股的情形下
11、股东无表决权,在特殊情形下,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也会被暂时剥夺表决权,如我国明确规定在对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中,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剥夺其表决权。因此,如果认可无表决权股东能够参与表决权拘束协议,无形中会引导无表决权股东通过自由缔约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文不认可无表决权股东的缔约资格。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能否参与表决权拘束协议,在理论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认为: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如果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有资格缔结表决权拘束协议,就无异于通过协议的方式规避了法定的公司治理模式,让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通过出资之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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