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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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二卖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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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程威摘 要:房地产是我国重要经济支柱产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一房二卖”是房产交易中的频发问题,本文从理论上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买受人合法利益,增强人们房产交易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一房二卖”;标的物归属;救济;差价损失赔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地产作为我国重要经济支柱产业,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愈发紧密,無论是买房自住,还是为了投资盈利,大量的资金被配置到房屋流转中,一旦房屋交易某环节产生问题,将会激化社会矛盾,动摇国家根基。“一房二卖”涉及债权与物权两个方面,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但仅限于买卖主体是地产
2、开发商,而个人或其他法人,则仍然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什么情况适用哪一条规定,尽管学术界已有诸多讨论,但在法律根据与司法实践中仍有多处存在争议。因此,从理论上探讨房产交易中频发的“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买受人合法利益,增强人们房产交易信心,保障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一房二卖”概述“一房二卖”指的是出卖人将某一特定房屋在与买受人进行交易同时或之后,又将房屋进行二次以上售卖,订立两次或两次以上买卖合同的行为。买卖主体可以是具有经营开发资质的地产商,也可以是普通民众,客体为不受法律、法规及流转限制的房屋。“一房二卖”中,房屋出卖人与两个以上买受人先后签订两个以上合同,
3、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多个合法债权,但诸多合同中只有一个能被履行,其余则无法给付,导致其他买受人的物权主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落空,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有以下特点:1、出卖方存在主观故意导致可能产生债权履行不能,先买受人发生权利受损的情况。2、后买受方存在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况,即后买受人不知情出卖人已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易行为而办理的登记情况和后买受人已知房屋交易情况,与出卖人串通并趁机抢先过户登记的情况。3、“一房二卖”产生很大原因,是先买受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使得出卖人有机可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先买受人存在一定过失。4、“一房二卖”涉及债权与物权变动及效力问题,采取不同立法模式,对先后买受人具有不
4、同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力度。二、“一房二卖”中房屋归属具体规则(一)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一房二卖”的标的物归属应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房屋出卖人在不同时间将房屋与两位买受人进行交易,签订买卖合同,但均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因为债的关系的平等性,且出卖人有权将房屋交付给任意买受人,无论第二买受人主观是否恶意,两份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均不受影响,买卖合同同样成立。第二种,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房屋转移给第一买受人占有,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合同且未办理过户登记;或是房屋出卖人签订合同后,未与第一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也未转移房产,而
5、将房产转移给第二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两份买卖合同也依然有效,但是第一、第二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已不再平等。一般而言,根据公序良俗,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占有房产的买受人具有优先于他人的履行顺位。第三种,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与第一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未转移房屋,而随后又与第二买受人签订合同并转移房屋。此种情况下,因为登记过户已经完成,房屋出卖人已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再次转移交易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是“他人之物之买卖”,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当房屋出卖人非法占有第二买受人购房款时,形成合同诈骗。(二)争议房屋的归属规则“一房两卖”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可参考具有类似物权纠纷的“一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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