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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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短信 证据 能力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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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键词 手机短信 证据 证明能力 证明力 认定作者简介:杨浩,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70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笔录是我国传统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这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应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证据有下列 7 种: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
2、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的多元化,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来使用已经屡见不鲜。但是,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在学理上关于手机短信证据的适用还存在不少争议。一、手机短信概述手机短信定义和种类:手机短信是指“通过移动网络向移动电话用户传送的文本、图片、音像和影像或其他组合信息,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递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手机短信的发送方式是一种自动的储存转发机制,手机用户发送的短信首先储存在发送方的短信箱内,然后再通过移动通信网络转发至目的用户的手机终端。传统的手机短信只能传递和显示简单的文字、符号和图片,每次发送和接收的信息容量很有限。这一
3、类短信统称为文本短信(SMS,Short Message Service)。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短信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出现了增强型短信(EMS,Enhanced Message Service)和多媒体短信(MMS,Multimedia Message Service)。增强型短信是传统文本短信的升级版本,它在文本短信中加入了图片、动画、视频等信息,呈现出更加丰富的内容。多媒体短信又称为彩信,是近些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进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的短信形式,它的功能更为强大。它凭借 GPRS 网络的支持,以 WAP 无线协议为载体,可以更加方便和快捷地传递海量内容的多媒体信息。二、手机短信的证
4、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资格”。在学理上,判断一件事物能否作为证据的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要件即: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这在我国诉讼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学界普遍承认了手机短信具有作为证据的能力。在法理上,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都能作为证据,无论是材料还是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法院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所使用。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被学者和法官们所接受,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诉讼证据的基本要件:第一,客观
5、性:证据应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这种属性有两个层面的标准:首先,证据的内容应该是客观的,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产物。其次,证据应该以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存在,而不是处于某种虚无状态的东西。对于手机短信来说,它的内容一经发送就会自动储存于双方手机内,与此同时,短信的内容和传输记录也会留存于移动运营商的服务器内。因此,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手机短信虽然储存在内存卡内,但经解码后显示为人们可以识别的文字、符号、图片等,所以它的存在形式也是客观的。第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中的事实有一定程度的联系;换言之,它必须对证明案件中具有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手机短信具有发送和接收主体的特定性,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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