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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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应受教育者没
2、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项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项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 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转构
3、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转过程当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转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
5、、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刊载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当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项规定统计范围。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转、检测、修
6、理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之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当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
7、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转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转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转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转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转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转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
8、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安全事件、事故分级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考集团
9、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的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XX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XX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1、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发生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
10、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的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转方式、发电机组运转情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的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
11、,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测、修理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专岗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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