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个税法的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所得纳税筹划方式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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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 税法 企业 人员 综合 所得 纳税 筹划 方式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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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新个税法的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所得纳税筹划方式探析张洋关键词:企业高管 综合所得 纳税筹划一、引言个人所得税作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国家第三大税种,每次的个税改革都引起各方关注。高收入的企业高管人员,面临 45%的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在 2020 年上半年即将迎来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计税方法等问题成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从新个税法的角度出发,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高管人员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更有利于发挥个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也能减少纳税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新个税法下的综合所得及其税收
2、征管新个税法将应税所得分为 9 类,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将个人经常发生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4 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适用 3%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纳入综合所得以外的财产性收入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采取年初自行申报结合年底汇算清缴的征管模式,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 44 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纳税人就 2019 自然年取得的综合所得自行汇总,依法计算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税额后,实行“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及结清税款,从而有效落实各项
3、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三、综合所得纳税政策对企业高管的影响企业高管人员即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新个税法中规定: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新个税法实施后,兼职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较高的企业高管“增税效果”显著。随着综合所得概念的提出,高收入人群面临着原来税率较低的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工资薪金相加后税率提升的情况。例如,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后,适用最高边际税率由原来的 40%增加至 45%;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适用税率由原来的 20%变为最高 4
4、5%。四、新个税法下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所得纳税筹划方式选择(一)选择非居民个人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新个税法对居民个人纳税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重新的界定,企业高管人员可以选择非居民个人纳税人身份实现节税的目的,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90 天,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由境外支付或负担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 90 天但不满 183 天的情况,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支付或负担的综合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的纳税筹划一次性奖金是许多企业高管薪酬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个税新政规定在 2
5、021 年 12 月31 日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收入较高的企业高管选择单独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节税效果更加明显。例如,某公司高管 A,2020 年 1 月领到 40万元年终奖,全年税前工资薪金为 50 万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每月 4500 元,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 3000 元(假设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下表对两种计算方法对应的缴纳税额和税后收入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收入较高时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纳税额会更低。但是,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意味着,2021
6、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 2021 年底发与在 2022年初发比较,计税方式会有所不同。(三)选择综合所得内部项目转换的纳税筹划新个税法中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因此,当企业高管人员存在兼职情况,如果将综合所得其中一项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可减计 20%或 44%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例如,某集团公司高管 A,兼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那么,A 可以选择收入额高的所得作为劳务报酬,选择在收入额低的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并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但是,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时取得的董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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