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应提至16周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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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年龄 应提至 16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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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同意年龄应提至 16 周岁?宛瑾王丽娜2020 年 3 月,“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此案中,鲍某某曾回应称双方是“恋爱关系”,且认识女孩时其已满 14 周岁。上述案件引发公众对性同意年龄的普遍关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具体分为三档: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 18 周岁;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 5 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 14 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由原先的 14 周岁提高至 16周岁。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中国刑法中设置了“
2、性同意年龄”(又称“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自愿年龄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性同意年龄或自愿年龄线在中国是 14 周岁。朱列玉认为,将性同意年龄细化为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三个层次,不仅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使执法更加便利,也能够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从而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加强对儿童的性保护。特殊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至 18 岁朱列玉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一直在关注“上市公司高官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思考立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朱列玉表示,当未成年受害人与犯罪者处于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中时,容易受到犯罪
3、人的强迫或诱导。而在之后的司法过程中,侵害者经常会以对方自愿、同意为由为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因此,他认为,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提高至 18 周岁,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已经关注这类现象。2013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中,特殊职责的人员指对
4、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朱列玉对财经记者指出,司法解释只是对强奸罪中一种特殊情况的说明,和年龄并无关系。在上述特定情境中,未成年女性向特殊职责人员表达的性同意是否有效,法律依然语焉不详。不少国家都对信赖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做了特殊要求。德国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 18周岁成年。英国规定,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龄是 18 周岁。教师只要与不足 18 周岁的学生发生关系,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一般性同意年龄提至 16 岁朱列玉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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