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难点和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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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 合同 履行 法律 难点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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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疫情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难点和对策关键词 新冠疫情 合同履行 不可抗力作者简介: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0242019 年 12 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为了防止疫情的蔓延,各地均采取了严格的道路管制措施及隔离措施,这不可避免地对国家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目前,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各行各业陆续开始全面复工。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因小区采取隔离措施而出行不便,导致大量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如何有效的解决疫情对合同
2、履行造成的影响成为当务之急,从法律层面上如何正确认定疫情的性质和提出有效对策至关重要。一、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不可抗力的定义是统一的,都是指客观情况,都是指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性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它是在合同订立后才发生的具有偶然性的事件。不能避免,指出现
3、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后,当事人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新冠疫情显然属于客观事件,它是不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事实。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还得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三个特性。显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能预见可能会发生疫情。本次疫情影响广泛,是有很大影响力的、对一定范围内群体均构成影响的事件,它不是针对个别合同主体和个别地方的事件,原则上应认定为属不可避免。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加大,出现了大量的政府行为,包括政策(如禁止复工)、交通管制(如导致货物无法运输)等,这些应当认定具有不可克服性。
4、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脑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综上,新冠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按照法律规定,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可以改變合同的履行乃至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比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
5、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现状(一)需要解除的合同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主要涉及旅游业、餐饮业、酒店住宿业等。比如酒店在疫情期间的住宿订单,因疫情影响已经不能再履行,双方需要解除合同。(二)需要延期履行的合同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但是原合同目的可以延期实现,主要涉及制造业、物流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比如制造业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疫情的影响不能按照原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但是可以延期交付货物实现合同目的。有的地方出台了针对此类合同的政策,比如蚌埠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全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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