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快递纠纷维权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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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价 快递 纠纷 维权 问题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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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保价快递纠纷维权问题探析关键词 未保价快递 快递维权 实质公平原则 消费者权益作者简介:祝汉宁,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69一、未保价快递纠纷维权存在的问题所谓快递,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地址的快件。在运输途中,快递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快递灭损的,快递服务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事前签订的保价条款请求赔偿,然而保价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广泛,大多数快递纠纷中消费者并未事先签订保价条款,对于未保价快递的纠纷,根据寻求救济的对象不同,
2、分为内部协商救济机制与外部诉讼救济机制。(一)内部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消费者与快递服务者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做法属于内部救济机制,协商救济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将快递服务看作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关系,消费者与快递服务者之间的协商内容属于意思自治范畴。1.快递企业内部机构管理松散消费者在快递利益受到侵害后,通常向物流网络末端即快递网点主张维权,大量的代收网点通常由快递员自主选择,不具有经营资质,如果由于代收网点的责任致使快递灭损,消费者无法证明代收网点与快递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难以直接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责任。2.快递纠纷索赔认证程序低效消费者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及时保存所寄收快递在快递运输期间因故灭损
3、的证据,在提供证据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等待快递企业内部认定投诉的有效性;即使被认定为有效投诉,快递公司内部自定的赔偿标准也难以使消费者足额受偿。在内部索赔流程中,快递公司主导证据质证、认证程序,消费者难以掌握索赔话语权,造成内部协商救济机制名存实亡。(二)外部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不同于快递服务者自身充当裁判者,外部诉讼救济机制中,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主导事实查明、责任划分,使纠纷的解决更具客观性。另外,诉讼仰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消费者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赔偿结果。在诉讼实践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适用法律依据基础以及赔偿标准皆存在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发生。1.消费者原告资格缺
4、位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网络购物平台商家通常作为快递服务合同的签订者,具备违约之诉的原告资格。然而消费者深受快递利益合理关切,却由于身为合同的第三方,无法成为违约之诉的适格原告。2.赔偿法律适用混乱一方面,快递服务从事快件的分拣、运输以及送达,与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方面高度一致,应当受邮政法调整;另一方面,快递公司作为自由商事主体,不必遵守邮政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应当属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2.赔偿标准显失公平由于快递服务要求严格的注意义务,为平衡服务双方风险担当,快递公司普遍采用限额赔偿制。通过为快递损失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允许消费者在快递公司可预见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然而在快递标的额价值远
5、高于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消费者分摊的成本损失将明显高于快递公司,造成双方利益失衡。二、未保价快递纠纷维权问题解决对策由于快递公司的盈利目的与效率追求以及快递服务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快递服务合同更适宜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展开,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在权利救济的实体与程序方面都应当掌握足够的话语权。(一)完善消费者诉讼主体资格快递服务合同作为利他合同,即使在商家与快递服务者所建立的快递服务关系中,消费者也实际享有快递利益并且直接承担快递灭损不利后果,应当赋予其规避风险的权利;另外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产生一种默示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消费者基于对购入商品的信赖产生对商家服务行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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