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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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 施惠 行为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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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卢毅摘 要:自古以来,好意施惠行为都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好意施惠致损案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此类案件大多类推适用其他条文或引用基本原则处理,导致无法明确双方责任的承担并引发了新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和处理由这种特殊行为导致的损害。因此,区分好意施惠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分析归责原则、减免事由,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制健全发展。关键词:好意施惠;侵权问题;责任承担;归责原则一、好意施惠行为的基本内容(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情谊行为”一词最早源于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所著德国民法总论:“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
2、之外,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这类没有统一的形成,学者们通常称之为纯粹的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王泽鉴教授将其翻译为“好意施惠行为”,黄立教授将其译为“施惠行为”,虽然不同学者的表述存在细微差别,但他们都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社交层面的行为,法律一般不对此作出规范。综上,好意施惠是人们基于好意或是道德做出的无偿帮助他人且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1.具有道德性。好意施惠行为是行为人基于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考量而做出的。好意即施惠人基于社会道德,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如为老人让座不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一些表面上是在帮助他人,实际却是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具有道
3、德性,不属于好意施惠。2.合意性。合同法上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自愿置于法律的约束下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此合意非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是指,双方就建立施惠行为关系产生的意思一致且施惠行为达成合意,必须以获得另一方的允许为前提。合意的方式既可以通过明示表示,也可以基于行为人的习惯默示表示。例如,请求朋友代为饲养宠物,朋友虽未说可否,但将宠物留下即为同意。但是相对方没有表示同意或相对方对施惠行为不知情时,因不具有合意性,不构成好意施惠行为。3.无偿性。好意施惠具有行为的无偿性特征主要体现在,给付一方当事人没有从该给付取得对待利益之目的;而行为相对人享有该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亦无需向
4、对方偿付相应之对价。如果施惠人在施惠行为中要求对方给付对价或收取报酬,表明双方形成一种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不再是好意施惠行为。4.不受法律约束性。好意施惠行为最显著特征就是行为人双方在达成合意时,没有自己置身于法律关系中的考虑,因为如果想到了今后可能出现的麻烦,他们就不会作出该行为。这样能产生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行为将停留在社交层面,法律不会过多干涉。(三)好意施惠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分1.与事实行为的区分。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行为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但是会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其与好意施惠行为的区别在于事实行为最终引起的变动均在法律预设的范围内。虽然,事实行为与好意
5、施惠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为时均无追求法律的约束的主观意愿,但是事实行为客观上具有法律意义,好意施惠行为客观上没有法律意义。2.与合同的区分。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存在意思表示一致,但因其不带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性质,不属于法律行为。在救济途径上,合同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是另一方的请求权基础。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的承诺仅具道德层面的效力,对于施惠人的不履行仅能基于善良风俗加以谴责。3.与无因管理的区分。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结果利于被管理人且不
6、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的行为。在好意施惠行为中,除非产生损害结果,否则不会产生债的关系。而在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后,管理人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付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虽然在行为上和好意施惠行为类似,但其根本上仍受法律的规制,与好意施惠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别。二、好意施惠致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好意施惠致损的归责原则1.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行为人的义务要求很高,所以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适用,如产品责任、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等。而根据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无偿的特征,如果适用无过错原则,将不合理地加重了行为人的义务,而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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