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当前公安院校教育的影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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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当前公安院校教育的影响关键词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教学培训作者简介:杨晓玲,广西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图分类号:G642文獻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1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存疑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平息了长久以来存在于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关于“侦查人员应否出庭作证”的争论,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另一方面,它也给广大侦查人员提出了一项全新的挑战,即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化。那么,这一规定又将给我们的各
2、类公安院校教育带来什么影响呢?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一)人民法院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存疑的,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此类出庭作证主要是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证据的收集必须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侦查人员在对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做到主体适格、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以及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因此,当人民法院在庭审调查中,对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法定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除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取得的原始录音录像证据之外,还可以要求案件具体办理的侦查人员出庭,对其享有侦查行为的资格,制作被告人讯问笔录、询问证人笔录,获取物证、书证的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说明。(二)人
3、民法院对量刑事实的证据存疑的,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即是对被告人行为进行法律认定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时,还需要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需要接受的刑罚一并进行裁量。量刑事实包括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前后的表现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例如:是否属于累犯、自首、立功等。在庭审活动中,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诸如具有立功等减轻量刑的事实或者理由,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当材料不齐全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准确判断该立功减轻量刑情节成立与否。(三)侦查人员作为犯罪事实的目击证人,必要时,需要出庭作证侦查人
4、员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看到的、听到的或者知晓的案件事实真相,基于侦查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具有天然的公信力,因此当侦查人员参加诉讼活动的证人身份与其警察的职业身份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同时,当其证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要亲自出庭对其知道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予以说明。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挑战(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存在拒绝出庭作证心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受以下思维的影响,常常不愿意出庭作证。第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维影响。侦查人员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的侦查工作,并且提交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至于定罪量刑那是法院的事情,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专门对取证
5、的详细过程进行专门性的说明。第二,无法接受自己是证人,公开被质询思维影响。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行政机关,而其侦查人员作为具体办案人员,在庭审中,要当众坐到法庭的证人席上接受来自公诉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询,觉得有损形象、有失尊严,面子上挂不住。第三,受长久固有观念影响。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是认可的。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存疑证据的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可以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种也可以选择依职权通知公安机关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就意味着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不是必须的,并且法院没有传唤警察出庭的权利,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通常会选择不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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