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协同行为的要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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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认定协同行为的要素陈雨微摘 要:协同行为是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既不同于经营者之间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也区别于经营者联合体之间决议,其是一种经营者之间通过达成协同的合意而实施的一致行为,协同行为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实施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认定协同行为的司法实践入手,认为经营者实施的一致行为是认定协同行为的基本要素,协同的合意和合理的解释是辅助要素,提出了认定协同行为的两种证明路径:其一,认定协同行为要证明经营者实施了一致的行为,且经营者之间就该一致行为达成了协同的合意;其二,认定协同行为要证明经营者实施了一致的行为,且经营者就该一致行为无合理的解释。关键词:协
2、同行为;一致的行为;协同的合意;合理的解释一、问题的提出垄断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三种:协议、决议和协同行为。在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均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下,为了降低竞争风险和谋取垄断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依靠彼此依赖的关系和心照不宣的协同合意,实施一致的行为,从而达到与明示协议、决议同样效果,经营者之间的这种垄断形式就是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 2 款笼统地规定了协同行为这一概念,对于协同行为的定义和认定要素则是在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确定的
3、。我国在认定协同行为时,是将“行为的一致性”、“意思联络”及“合理解释”这三大要素作为选择性事项进行并列规定。事实上,由于这三大要素在协同行为的认定中所起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这样模糊且笼统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的操作性不高,执法部门对于协同行为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据此,笔者提出了认定协同行为的两种证明路径,以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其一,认定经营者实施了协同行为要证明经营者实施了一致的行为,且对该一致的行为达成了协同的合意;其二,要证明经营者实施了一致的行为,但经营者对该一致行为无合理的解释。经营者实施了一致的行为是认定它们实施了协同行为的前提,一致的行为是认定协同行为基础要素,协同的合意
4、以及合理的解释是辅助要素,只有基础要素和辅助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充分证明经营者实施了协同行为。二、一致的行为一致的行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实施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相同或相似行为,一致的行为不包括经营者为达成协同的合意而采取的行为。一致的行为是协同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但不等同于协同行为。一致的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行为主体和客观行为本身。(一)行为主体协同行为的行为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由于一致的行为是协同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从协同行为的概念本身可知,协同行为是多个经营者之间的合作行为,协同行为的出现必然是在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由协同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
5、此一致的行为也应当是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的。(二)客观行为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至少在行为的内容、行为延续的时间以及行为产生的后果这三个方面具有一致性,才应当被认定为是一致的行为。1、行为的内容经营者所处的市场环境复杂且多变,其要根据市场结构、市场状况及变化情况不断更新经营战略以获得在相关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获取利益。经营者制定的经营策略涉及原材料市场、产品、价格、销售市场等各个方面,因此当多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针对市场中同一方面的内容,實施相同或相似的行为以应对市场变化时,可以说该多个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具有一致性。2、行为的时间及延续的时间一致的行为应当是经营者同一时间或者是同一时期作出,行为延
6、续的时间在应具有一致性。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同一时间的确定,要符合普罗大众的一般观念,对于同一时期,换言之对于行为延续的时间如何界定,则应考虑一致行为所引起市场变化的时间。3、行为产生的后果经营者实施的一致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具有一致性,且该一致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具有降低竞争风险,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由于反垄断法规制协同行为的原因是其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有损于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减少竞争的不确定性的后果。因此,只有经营者实施的一致行为产生了上述的消极后果才应当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三、协同的合意协同的合意是指经营者之间就它们实施一致的行为存在
7、合作。在协同行为的认定中,一致的行为是其基础和前提,协同的合意是认定一致行为是否属于协同行为的辅助要素。在经营者存在一致行为的前提下,若执法部门能证明它们之间存在协同的合意,则能认定该行为属于协同行为。但是在执法部门无法证明经营者之间存在协同合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经营者就其实施的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若经营者能够证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协同的合意亦或是就一致行为存在合理的解释,那么执法部门则不应认定该一致行为是协同行为,反之则应当认定为协同行为。(一)辅助行为辅助行为是“企业间进行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以影响现有或者潜在竞争中市场行为为目的的接触,或者通过接触,将它们决定采取或者打算采取的市场行为暴露
8、给竞争者”的行为,1通过这种接触,企业间便能够协调它们的市场行为,从而“有意识地将它们之间存在着风险的竞争关系变成事实上的合作关系。”2辅助行为不是经营者之间一致的行为,而是为了实施一致的行为而采取的行为,正是由于辅助行为的存在,才能使得企业之间能够获知对的信息,从而达成协同的合意。辅助行为的表现形式大致包括以下五种:1、提前公布定价标准产品价格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之一,企业如果在非销售产品的状态下,提前将自己的定价以公开的宣布或其他方式告知竞争对手,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上,就是一种有意识抑制竞争的辅助行为,为实现协同的合意奠定了基础。2、产品标准化产品标准化指的是企业的产品具有统一的技术要求,不同的
9、企业制造的同一种类的产品具有相同的规格、质量,在产品的价格构成上也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不必要的产品标准化降低了产品之间的差异,使企业在无需探知的情况下就轻易了解了对方企业产品的成本构成,更加易于预期竞争者的产品价格,也就更加易于达成共谋定价。3、基点定价基点定价与价格提前公布有异曲同工之效。基点定价指行业中的生产者根据一个基点价格来确定产品价格。基点定价使得产品价格以一种类似客观的方式取得了统一,看似销售企业之间并没有达成任何关于价格的协议,但是每个企业都能够轻易获知对方企业采取何种售价。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上,基点定价就非常容易导致垄断高价的维持。4、私人关系形成的合作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管理者,
10、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同行管理者接触并逐渐建立私人关系。借私人关系探讨探讨各自企业的情况,是信息交流的又一主要方式。私人关系的密切使得这些企业的管理者有机会在私下场合完成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换,这种形式的信息交换往往更加隐蔽。5、行业协会的中介行为许多辅助行為都是通过行业协会得以实施的。有学者通过对美国反垄断实践的研究得出结论:“所有价格操纵案件中 36%涉及行业协会”3,在欧洲,行业协会作为同一行业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自律性组织,其中心和重点任务就是收集、审查和发布有关行业的各种信息。行业协会通常会利用自身地位收集会员企业现在和将来的有关信息,并向本是竞争对手的其他会员企业发放,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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