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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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 典卖 制度 及其 蕴含 文化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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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摘 要】典权是我国传统的物权之一,典卖是设定典权的法律事实。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从现有史料来看,典卖有大量文献记载最早出现在宋代,这一时期典权也得到快速发展。本文拟从典卖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典卖程序、典卖制度中蕴含的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特色对宋代典卖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宋朝 典权 文化特色一、宋代典卖关系的主体(一)典卖双方据宋代的文献记载,典卖关系中有双方当事人,典卖自己的物品以获取典价的人,被称为“业主”,也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支付典价使用典卖物品并收取所得收益的人,被称为“钱主”。以宋代典卖田宅为例,宋代出典田宅的人,
2、多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并且是田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所有权而典卖他人的田宅,可能受到“杖一百”的刑罚,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无子寡妇无权典卖田宅。妇女从事田宅交易,北宋时期就出现了。根据宋刑统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的记载,典卖田宅必须由家中的尊长与钱主或钱主的亲信当面署押契帖,妇女业主不可以当面交易,必须隔帘幕商量交易。没有子孙或者子孙在十六岁以下的妇女无权典卖田宅,否则会受到刑罚处罚。1卑幼典卖田宅被严格限制。如果是晚辈瞒着家中的长辈,擅自将田宅典卖、质押,或者冒充尊长的姓名为他人做担保的,交易无效,钱财和物业各自返还。对尊长也有一定的限制,尊长不得任意典卖卑幼田宅。宋代对卑幼私自典
3、卖田宅严格限制,出于保护卑幼继承权的考虑,宋代对尊长也同样加以限制,如果家中尊长在卑幼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卑幼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田和钱各自退还给业主和钱主,如果卑幼知情,那么钱退还给钱主,等到约定的典期,钱主需要返还田产。(二)牙人牙人是交易环节的中间人。北宋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各式各样的行业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交易范围和品种也随之扩大,牙人之间的种类和分工也进一步细化,出现了贩卖香料的贩香牙人、买卖牛马的牙人、买卖田地屋宅的中介牙人,除此还有牙婆、米牙、鱼牙等等。官府也加强了对牙人的管控,当时有两类牙人,一种是由官府直接管理的,被称为“官牙人”,另一种是从事民间交易的牙人,官府采取的是登
4、记注册的管理办法。北宋后期对牙人的管理更严格和规范,据李元弼讲:交易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已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2,也就是,交易牙人的年龄必须在七十岁以下,有人为其提供担保,并且经主管官司批准,发给记载了基本信息的“身牌”之后,才能从事交易牙人的活动。二、宋代典卖关系的客体典卖的客体即典卖的对象。我国古代法律中没有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在宋代,动产与不动产都是可以典卖的,典卖的对象有田宅、六畜,奴婢。六畜,按传统说法应指马、牛、羊、鸡、犬、豕,各自在财产中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后来典卖的对象有所变化。乾道七年二月一日的诏书云:“所有人戶典
5、卖田宅、船、马、驴、骡.此外尚有牛、驼”。这些物业均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上述物业,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由典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一,赃物。宋代的法律规定,盗窃他人的田宅典卖的,杖一百,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论处,牙人知情的与盗窃者同罪;二,共有财产。“众分田”,即尊长去世后还没有被子孙分割的家庭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宗族公有,法律是禁止典卖的,如果子孙私自典卖,其他继承人可以向钱主追回田宅,但是典卖超过十年的就不能追回田宅,只能返还一定的金钱,如果过十年典卖人已经死亡或者典卖超过二十年,则法律不再管理;三,祭田、墓田也不得典卖。三、宋代典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业主的
6、权利与义务一,处分权。典卖不是卖,业主对典卖的物业依然享有所有权,在不损害典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出典人可以在其典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比如,业主可以出卖物业,只是出卖时先问典权人是否购买。二、赎回权。双方典卖时会签署一份契约,契约载明回赎期,钱主持有上半部分,业主持有下半部分,回赎期届满后,业主可以随时要求回赎典产,但是如果业主丢失了契约,则会丧失回赎权,如果典期届至,业主无力回赎典产,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典产价值与典价之间的差额,如果钱主不愿意支付,则视为钱主放弃其先买权,那么业主就可以将典产再卖给别人。三,禁止业主对典产重复典卖,出典的期限未届满的不得强行收赎,回赎时必须将原典价归还典权人。(二)钱
7、主的权利和义务一,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旦典权成立,在典权存续期间,钱主就可以收取典产的收益,钱主无须向业主支付使用费,钱主的义务就是向业主支付约定的典价。二,除了上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外,钱主还享有“物上请求权”,也可以对典产出租、抵押,但是原则上无权出卖典产。三,钱主有妥善保管和修缮典产的义务,如果典产毁损灭失,钱主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钱主无须赔偿,但是也不可以要求业主提供另一个典产替代毁损灭失死亡典产。三,如果业主在典卖期间届满无力回赎典产,钱主不能直接取得该典产的所有权,只能把典产再转典给他人。如果业主放弃回赎权,则钱主有优先购买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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