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组织卖淫案件实务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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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 网络 组织 卖淫 案件 实务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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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网络组织卖淫案件实务研究唐敏芳徐思诗关键词 互联网 组织卖淫 零口供作者简介:唐敏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思诗,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139一、新型网络组织卖淫案件的特点(一)网络的传播速度为招嫖信息的散播带来便捷新型网络招嫖犯罪突破了传统淫业中地域及场所的局限性,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软件的普及,向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年龄段的人群扩散。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利用互联网发布的招嫖信息也不再受限于宾馆内散发小卡片的形式,而是通过微信群、朋友圈、QQ 空间,甚至
2、建立专业的网站等平台整合发布卖淫女的相关信息,不受纸张篇幅等限制,不仅有卖淫女的照片可供参考,更是将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一应公开,使得嫖娼卖淫犹如进行网购一般便利。(二)犯罪者的年龄层次趋于年轻化2019 年 11 月 19 日,最高法发布了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显示网络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案件量及占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被告人的年龄主要分布在 20 周岁至 40 周岁之间,28 岁的占比最多,未成年人亦占比 0.82%。笔者办理的吴某组织卖淫案中,组织者吴某是一名 95年的小伙,而其雇佣的协助其组织卖淫的其他涉案人员多为 90 后的青年,年龄最小的不满 18 周岁,
3、仍系未成年人。此类案件中组织者善于利用网络,通过前期的雇佣客服、现场接待、司机等人员,足不出户的在幕后就能完成对整个卖淫活动的操控。个别年纪尚小、初入社会的打工者,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身处组织卖淫团伙之中,甚至无法分辨其工作内容是在协助犯罪,对日后的其成长及发展都将产生巨大的危害。(三)层出不穷的招嫖方式近期,有几种新型的招嫖方式出现,并引发了一定关注,出现在某主打二手物品交易的 APP 平台,商品描述为“新茶”,封面配有美女照片,实则是带有“性暗示”话语的招嫖广告。在笔者办理的吴某组织卖淫案中,客服人员亦向客户发送过暗语“新茶到”,经调查,“新茶”“喝茶”已成为了行业内卖淫、嫖娼的暗语。某主打
4、分享体验的社交平台被爆涉黄,一些在该平台分享酒店体验的帖子,实则亦为招嫖广告,如有人在评论中询问酒店价格,得到的回复实际上是对方提供卖淫服务的要价。(四)“真凶”隐匿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为躲避侦查,犯罪者通常会通过使用他人注册的微信号实施犯罪,由于社交软件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犯罪者可以很好地“隐形”,隐藏于一个个虚拟的账号下对查证工作带来巨大的难题。除此以外,犯罪者还会通过收购他人身份信息注冊的银行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嫖资的收付,此种线上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去向隐匿,对侦破工作带来阻碍。二、办理新型网络组织卖淫案件的难点(一)确认犯罪者与虚拟账号之间的关联性存在难题在笔者办理的吴某组织卖淫案中,
5、吴某先后使用过多个微信号与团伙成员进行交流并收取嫖资。为逃避侦查,一般犯罪者使用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都不是其实名注册过的号码,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之下,这些用于实施犯罪的微信号是否就是犯罪者本人持有使用,在这一关系的确认上存在难点。此外,微信昵称可随意改变,通常在查找到案件相关证人或当事人作笔录时,也只能记得犯罪者使用的微信昵称比如”小 X”“老 Y”,并不能体现犯罪者的真实身份。(二)团伙成员之间各自分工,互不相识排除了地域的局限后,网络组织卖淫案件中通常没有一处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者、客服人员、接待人员、司机等团伙成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进行联络,各环节人员按步配合,远程操控卖淫嫖娼活动的
6、进行,团伙成员相互之间可能只知 QQ、微信的昵称,有的通过组织者组建工作群,群聊名称通常伪装成一些养生 SPA 工作群、姐妹交流群等,给案件侦办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团伙成员甚者只与组织者单线联络,更不可能与团伙成员见面,自然不知道互相之间的真实身份。(三)电子证据的灭失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常组织者均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会经常更换使用不同的微信账号,也势必会将相关的聊天记录清除,防止留下犯罪痕迹。如前所述,团伙成员之间可能在真实社会中互不相识,在缺少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又缺少当事人指证的情况下,仅靠供述无法准确认定完整的犯罪事实。(四)卖淫女及嫖客无法有效指证组织者尽管网络招嫖犯罪多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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