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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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 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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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摘 要:法律的生命性体现在其适用上,但人民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则直接影响到法律,使其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本文通过对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解读,认定特殊防卫权之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方式,它既与一般防卫有着不可断裂的联系,又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主要在于其构成要件方面,防卫指向暴力性的犯罪,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暴力侵害本人的人身权方面,而且其权利的行使无必要限度的限制。关键词:特殊防卫权;特殊要件;防卫限度作为正当防卫权的一项补充规定,特殊防卫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只有在公民遭受到不法的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并需要特殊权利来保护的时候,它才有转变为现实性权利可能的理
2、由。一般来说,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作为对付不法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两者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列,在主观方面、对象、时间和起因的构成要素是重合的,但特殊防卫也有其自身的特殊要件。一、特殊防卫权的特征为了纠正过去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过于严格的现象,立法者综合考虑我国当时正当防卫权的适用情况与社会总体治安状况,衡量各方利益后,在 1997 年刑法的修订中,增设第 20 条第 3 款之规定,由此将我国的特殊防卫权确立下来。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在面对严重危急的不法行为时,敢于行使防卫权,維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打击暴力犯罪方面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3、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第 3款规定学术性的概念定义争议颇多。比较前两款之规定而言,不可称其为无限度的防卫权利,并列语义下,以“特殊”相较于第一款的“一般”,是符合立法者本意的。而且特殊防卫权是相对于一般防卫权而言的,都属于正当防卫制度。它们有相同点,一是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时间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四是对象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通过对法条规定的概念分析,也可以简要把握特殊防卫权的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防卫范围的法定性,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4、”进行防卫,这也是对特殊防卫范围的限定与特定对象的要求,所以针对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第二,保护对象强调个人权利的人身权,不包括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仅限于生命和重大的身体健康的安全,这区别于正当防卫权的保护对象。第三,特殊防卫指向的侵权行为须具有暴力犯罪性,即只限于暴力性的犯罪行为,不能包括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防卫指向对象的犯罪性,该款规定的犯罪只能理解为是限于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而不能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二是必须是对暴力犯罪行为的特殊防卫,并不是非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第四,强调必须是“暴力犯罪”,体现了对防卫意图的要求不同于一般防卫只要防卫人认识
5、到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特殊防卫就显得相对严格。因此在特殊防卫中,防卫人就必须先从主观上辨明侵害人是否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当然就不能对其实施“特殊防卫”,而只能行使一般防卫或紧急避险。第五,特殊防卫无必要限度的规定限制。一般防卫行为在构成要素上有法定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的程度限制虽然在新刑法中已经被调高,但是其仍然要接受“必要限度”的制约。就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中,亦未提及“必要限度”之要求,根据法律的法定性理解该条新规定,受害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任何形式和强度的反击和防卫,即使造成侵害人的伤亡,但由于被侵害者的反击行为构成特殊防卫,因此该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二、特
6、殊防卫权的“特殊”要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超过必要限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防卫风险,由此公民去实施特殊防卫权时,也须有相当的参照,即防卫行为对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所造成的威胁,可以与特殊暴力侵害行为可能对公民所形成的危险性相当。实践中如果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强度不充分,对合法权益不能良好的保护,还极有可能引起更大的攻击侵害行为;反之如果防卫的强度过当,对不法行为人造成伤亡后果的,又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因此鉴于这其中的诸多矛盾,也为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状况,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应该多站在当事人的现实角度来分析。既然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那么特殊防卫权究竟特殊在哪里呢?(一)特殊的防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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