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对法家思想的糅合借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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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子 法家 思想 糅合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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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荀子对法家思想的糅合借鉴关键词 法家 荀子 融合作者简介:李有杰,北京林业大学。中图分类号:B2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228一、人性论人性本恶的人性论是荀子礼法思想的基础,人在本性上趨利避害,这是吸取了法家的思想。在法家最核心的观点中,就是人性本恶,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管仲说“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业不出者,利在水也。”商人日夜兼程不远万里,渔夫乘风破浪不辞劳苦,都是利之所往,只要有利可图,不管山多高,海多深,人们就没有办不到的,可见,法家
2、看到了现实人性自私自利的一面,并以此为基础,成为法家“法治”的根本立脚点。而荀子也认同法家人性当中的“好利恶害”的观点,“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作为其理论支撑。不过荀子的性恶论和法家的性恶论还是有所不同。法家强调“利”之所在,而荀子强调的是人的“欲望”。其次,法家认为人们趋利的本性是不可能被改变的,所有的恶都不可能改造成善,只能通过法律制度来限制和约束。但是荀子认为人性是可以改变的,只要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学习,人性中的恶都可以被改变。可以用仁义道德,也可用外部的礼法规范。二、法的起源在法律的起源论上,商鞅在商君书开赛中说道:“天地设而民生之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
3、,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这段话的意思是世上刚有人类的时候,社会混论不堪,因此有道德的贤人确立了正确的标准,但是人口众多不好管理,于是就把有德行的人的行为作为治理准则,不过社会还是会发生混乱。所以先王、圣人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制定了礼法,确定了私有财产,人身权利的归属权、设立了法令、设立了官职、设立了君主,使社会得到了安定。此为商鞅所认为的法律起源。荀子也认同法家的法律起源论。他对此的看法是:“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上这段话说明荀子和法家法律起源论的相同之处有二
4、:其一,都认为社会之初存在一个不可调和到矛盾,人类欲望的增长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不足所导致的矛盾;其二,都是圣人制定了法度。区别在于,法家严刑峻法,只求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但荀子是礼、法并重,解决社会存在的种种矛盾需要通过礼和法的双重手段。荀子认为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不仅要依靠礼,而且要依靠法,二者相辅相成,不过礼和法在治理国家的过程当中并不是简单的结合,从整体来看二者之间是礼本法末的思想。三、法的功能(一)禁暴止乱荀子认同法能够防止乱臣贼子作乱和恶民刁民的违法犯罪。荀子认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而管仲在书中说“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大概的意思是百姓都畏惧法,不
5、敢去触犯法律,才能够达到禁暴止乱。可以看出法家思想对荀子的影响,只有推行法制才能禁止社会上恃强凌弱、抢夺财富、杀人和伤人的行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二)定分止争何谓定分止争,是说对名分的确定来防止争夺的发生。法家思想当中对名分的简单理解就是“所有权”和“职能”。管仲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而且“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所以当人们确定了物品的归属名分之后就不会再有争夺之心,法律会保护私有财产的名分,同时法律也维护等级名分,如果名分不定就会以下犯上,所以要确定名分,防止作乱。荀子对于定分止争也是赞同的。在上文
6、中讨论“明分使群”时就已经表明,荀子“明分使群”的思想会使得社会安定和谐,国家易于管理,具体来说,荀子的“分”主要包括政治和经济两个部分,“农分田而争,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是说在经济中农民、商人分职分工,在政治中士人、君王确定等级,但是荀子还是以礼法并用为核心,礼与法共同作用,按照每人的身份,确定不同的工作,避免社会出现无组织无纪律的混乱局面。不过荀子对于法家“分”之借鉴,较多的还是偏重于等级名分这一面,对于私有财产的名分确定还是较少提及。四、法的施行与运用法家推崇“法治”,推崇新兴地主阶级统治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所以尊君和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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