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伦敦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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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敦 近代 警察 制度 建立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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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伦敦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谢存伟摘要:随着 18 世纪后期工业革命的开展,传统治安制度出现了诸多问题,伦敦的治安也日趋恶化。1829 年大伦敦警察法颁布后,大伦敦警察正式出现,迅速扭转了当时伦敦日益恶化的社会秩序。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近代警察也对自身的职权进行了一些变化。关键词:近代警察;大伦敦;建立随着 18 世纪后期工业革命的展开,英国经历着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阵痛,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一时无法妥善安排这些外来移民,社会治安急剧恶化。英国议会为了维持伦敦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在 1829 年通过了大伦敦警察法,大伦敦地区建立了警察队伍。这一措施使得社会治安迅速改善,犯罪率显著下降,
2、警察相较于设立之初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英国警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警察制度上,主要有吴铁稳自由与秩序的悖论19 世纪英国建立现代警察探源、论 19 世纪英国新警察社会形象的变迁、英国大伦敦警察建立初探、王力论英国何以率先建立起现代警察制度、刘锦涛试论英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功效、刘锦涛试论英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动因等文章。专著有程汉大李培锋的英国司法制度史,陈晓辉的英国警察制度研究等。关于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成因的问题上,主要有吴铁稳、余艳莉工业化时期英国的犯罪问题及其治理探析等文章。本文则更强调近代警察制度的完善及其影响。一、1829 年前大伦敦的社会治安管理状况大伦
3、敦地区在近代警察产生之前,治安管理是以教区为单位划分的,每个教区中的成年男子轮流担任治安官(Constable)来维持,这被称为教区治安官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区治安官制度难以应对伦敦日益严重的的社会治安问题。(一)近代警察产生前伦敦的治安状况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英国的经济实力也得到了大幅的增强,机器生产的逐渐普及使得工人数量激增。但贫富差距加剧,平民阶层产生了分化,很多人成为了赤贫的无产阶级,并且移民大量涌入,使得伦敦更加拥挤,很多人被迫流浪街头,这无疑会形成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工人们的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在伦敦最大的工人区怀特柴泊和拜特纳-格林“1400 栋房子里面住着 2795
4、 个家庭,共约 12000 人由于这样拥挤,往往是丈夫、妻子、四五个孩子,有时还有祖母和祖父,住在仅有的一间 10-12 英尺见方的屋子里”工厂主们也并没有意愿提高工人们的收入水平或者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事实上直到 19 世纪 30-40年代,资本家和政治精英们才开始着手逐步改善贫困阶级的生活水平。工人们随时面临着失业的威胁,即使是有工作的工人,也只能栖身于贫民窟中。由于多数是外来人口聚居,容易形成治安真空,贫民窟中罪恶丛生,失业、酗酒和贫困更加剧了社会治安的恶化。“根据内政部每年公布的犯罪统计,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因刑事犯罪而被捕的人数1805 年 4605 起,1842 年达到 31309
5、 起。在短短的 37 年期间,犯罪数字竟增加了将近 7倍”。这些罪犯甚至已经结成了规模庞大组织、结构严谨的犯罪团伙。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1811 年伦敦罪案起诉数量达 1482 件,到了 1826 年竟达到 3457 件。犯罪份子造成的破坏非常大,即使在 1832 年,伦敦的治安已经趋于好转,仍旧造成了 90 万英镑的损失,约占整个英国 1832 年 GDP 的 0.2%。乃至于人们不禁感叹“这座城市最大的事业就是犯罪”。另一方面,伦敦的骚乱逐渐增多,这成为英国政府面临的严重问题。“1790-1800 年间平均每年发生七场、1801-1811 年平均每年发生六场、1812-1821 年平均每
6、年八场”。18 世纪中期以后,伦敦的群众骚乱越来越具有破坏性,甚至在选举活动中因为没有适合的力量来维持秩序,都会引发骚乱。1784 年在一次正常的选举活动中,不满者通过边游行示威边用刀击打硬物产生噪声的方式干扰选举,险些引起暴乱。作为首都的伦敦在这一时期就发生了“圣乔治菲尔德惨案”以及“戈登暴动”这样十分严重的由政治和宗教问题引发的暴乱。由于英国当局并没有一支专业有效的警察部队可供调遣来镇压骚乱,他们不得不求助于专业军队来进行镇压.然而使用军队镇压群体性事件严重违反了英国的传统,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层出不穷的城市集体抗议行动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下层民众对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对社会的贫富差距
7、极度不满。然而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中产阶级并没有对工人阶级产生同情心,也没有能够阻止工人的处境变得更加恶劣。“结果是经济的发展脱离了道德的水平线,贫穷大量产生,社会福利能力极其低下,社会政治动荡,这一切在城市中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与过去完全不同,它要求的是与之相适应并区别于过去农业时代社会治安管理的新型警务模式”。(二)近代警察产生前伦敦治安制度的缺陷众所周知,近代警察诞生于 1829 年大伦敦警察法通过后。在近代警察出现之前,英国的传统治安制度明显具有地区性和平民性的特点,更多依靠的是全民共同对社区治安进行维护,例如“击鼓鸣金制”,即发现偷盗行为的居民发出信号,聽到信号的其他居民有义务共同缉盗。
8、这种制度虽然能够让所有居民都参与治安,但是它带来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随着社会的发展,16 世纪以来,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土地资源变得十分紧张。尤其是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展开,城市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变大,英国人口的迁移规模不断扩大,并且速度不断加快,呈现出乡村人口流入城市的态势。“1750 年,伦敦只有 65万人口,而到了 1800 年,伦敦人口达到了 100 万,“1800 年后,在继而五十年间的每个年代里,人口增长率为 20%”。这就打破了传统的社区格局,使得原本相对稳定的社区人口结构逐渐坍塌,极大地动摇了传统治安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人口流动性的加强也使得治安管理难度加大。“伦敦城之外的大伦敦地
9、区主要以教区为治理单位,每个教区选出一名警役。这些警役杂事繁多且不领薪资,实际上扮演着义工的角色”。担任治安官的代价太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找人代替或者干脆逃避义务,有的人甚至宁愿缴纳罚款也不愿承担这项义务。这样就使得整个教区最没有能力,生活最贫困的人承担了这项义务。有能力或经济条件允许的人大多逃避了这项义务。巡夜人这项古老的职业也面临着新时代所带来的挑战,因为巡夜人有着一定的收入,所以巡夜人大多数是选取自贫民中的老弱或能力欠缺者,目的是减轻教区对他们的济贫负担。一旦贫民具有了一定收入,教区就可以不再对他们实施救济,所以作为治安的实际维持者的执法人员质量迅速下降。在治安质量下降的同时,作为法律裁
10、决者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也慢慢地走向堕落。治安法官是具有审判治安案件等司法权力的官职,起初由地方贵族担任,治安官一般被认为是他们的助手。“当时英国的法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许多地方法官经常通过向犯人索取保证金进行敛财,贿赂和酬金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这些法官被称为贸易法官”。为了增加收入,治安法官开始胡乱抓人以扩大收入来源,轻判罪犯以获得罪犯对他们的贿赂。这就使得社会治安变得更加混乱,治安官与巡夜人已经难以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了。一旦犯罪成功,其回报则是非常丰厚的,这令更多的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传统的以治安官维持治安,巡夜人保障夜间治安的稳定,治安法官对罪犯进行裁
11、决,全社区公民共同维护的治安制度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漏洞百出,治安状况是极为恶劣的。二、伦敦近代警察的建立伦敦治安持续恶化,传统的治安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起到作用。以至于查尔斯里思(CharlesReith)说这个时期是“英格兰黑社会的黄金时代”,“混乱的威胁在持续增长”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有识之士开始在教区治安官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经过多次尝试,最终罗伯特皮尔建立了伦敦警察。(一)近代警察产生前伦敦地区的治安制度改革的尝试1748 年,伦敦舰队街的巡回法官亨利菲尔丁成立了一支新的巡捕队。他根据自愿的原则在治安官中选拔人才,挑选出品行优良,身体素质好的守法公民作为巡捕。这些巡捕直接听命于亨利菲尔丁,
12、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舰队街进行日常治安维护,同时专门侦破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巡捕们专职维护治安,不再由教区内成年男子轮流担任治安官。这项改革使舰队街的犯罪减少,社会治安有了显著的好转,社会秩序也趋于稳定。1754 年,亨利菲尔丁去世,其弟约翰菲尔丁接替了他的工作,继续任职于舰队街巡回法庭。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约翰菲尔丁比亨利菲尔丁走得更远:他不仅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还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进一步改革了巡捕队,部署巡捕队去犯罪猖獗的地区巡逻,并且发展了巡夜制度,利用骑兵进行夜间巡逻,这起到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他还向巡捕队支付工资,巡捕们具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治安官腐败
13、的问题。约翰菲尔丁还将法庭的审判过程向全社会公开,展示犯罪分子的罪行,让他们对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法国大革命期间,出于对革命扩散以及国内雅各宾派份子活动的恐惧,中央政府也在采取了许多措施维持伦敦周边的治安。比如“在 1790 年代初,皮特政府就敦促地方治安官采取行动对付英国的雅各宾派,并且建立了小型的骑兵队在伦敦周边混乱的工业区进行巡逻”B11尽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治安制度仍然无法跳出旧式框架,很多传统治安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随着犯罪问题的日趋严重以及暴乱的日益频繁,统治阶级不得不将它们看作一个棘手的问题重视起来,并将这种社会乱象视为对其统治地位的巨大威胁,增强对社会的控制成为了上层阶级的
14、诉求之一。“城市的无序和犯罪的猖獗急切地呼唤着新警察的诞生。这种新型警察不仅能够迅速高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更要能随时出现在城市生活中的各个角落,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B12。于是,整治伦敦的社会治安便提上了议程。(二)大伦敦警察法的颁布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l,1788-1850)是英国历史上一位伟大的政治家,他在1788 年出生于一个富有的工厂主家庭,从小便接受成为政治家的种种教育。1809 年罗伯特皮尔就进入了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1812 年他第一次进入内阁,成为爱尔兰部长。1822 年重返内阁任内政大臣,当时的英国犯罪猖獗,社会动荡。为了改善这一社会状况,尽可能
15、排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罗伯特皮尔促使议会组成了一个委员会对警务情况进行调查,希望建立一支由中央直接领导的新型警察队伍。然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现阶段存在的警务制度进行一些调整或改革,但不能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或遏制犯罪而妨碍自由。在威灵顿公爵任职首相期间,罗伯特皮尔重新回到内阁任内政大臣,继续推动议会对警察制度的改革。罗伯特皮尔很快着手起草法案,并于 1829 年 4 月 15 日向英国下议院提交了法案。他在议会演讲中向议员们陈述,伦敦治安近年来迅速恶化,犯罪事件增长十分迅速。“他以 1811-1818 年和 1821-1828 年两个七年时间的人口与犯罪案件增长率进行比较,清楚地指出这一段时间内伦敦
16、和米德尔塞克斯人口增长了 19%,而犯罪率却增长了 55%”B13。由于证据充分,议案没有遇到太大的困难就顺利通过了。英王乔治四世也于6 月 14 日签署了大伦敦警察法这一法案,从此,伦敦建立了一支现代警察队伍。大伦敦警察法明文规定:设立警察厅、组建职业警察以管辖伦敦的社会治安。根据法令第一条规定:“陛下为大都会及其周边地区设立新的警察机构,并任命两名法官在内政大臣的领导下管理新的警察机构”B14。由此设立了由两名治安法官负责管理的大伦敦警察厅,这两名由国王直接任命的治安法官不负责案件的审理,而是专门负责警务工作,他们有权对警察发布命令,并且监督警察是否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虽然治安法官
17、由国王任命,但他们并不向国王负责,而是直接向内务大臣负责。根据法令第四条规定:“威斯敏斯特以及米德尔塞克斯,萨里和肯特的部分地区组成一个地区,称为大都会警察区,警察部队将为全区任命。”B15 由此近代警察制度不再局限于一个街区,成为整个大伦敦地区的治安制度。根据法令第十二条规定:“警察的待遇、薪水、奖金以及退休津贴由国务秘书负责。”B16 這说明新式警察已经成为了一个全日制的职业,有固定收入以及福利。这标志着警察已经职业化了。根据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官可以在首席秘书允许的情况下于大都会警察区设立岗哨。”B17 这样一来,警察可以在治安较差区域设立岗哨,打击犯罪的力度就更加大了,并且在设立岗
18、哨的程序中加入了限制条件,减轻了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因为伦敦警察队伍根据大伦敦警察法而建立,这就让伦敦警察队伍最终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伦敦市当局的许可,从而避免了菲尔丁兄弟巡捕队仅限于舰队街的地区性局限,也解决了警察的薪水来源问题。这支新的警察部队只负责管理大伦敦以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对伦敦城并无管辖权。这是因为罗伯特皮尔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法案可能会遇到的阻力,将伦敦城排除在法案之外。时至今日,大伦敦警察厅也依然不负责整个伦敦市的警务,而是由大伦敦警察厅和金融城警察局共管。(三)大伦敦警察厅的建立1829 年都市警察法通过之后,根据法令的第一条规定,大伦敦警察厅随之建立,负责大伦敦地区的治安工作。如今它
19、有一个更加脍炙人口的名字苏格兰场(ScotlandYard)。但苏格兰场既不位于苏格兰,也不负责苏格兰的警务工作。之所以大伦敦警察厅会被叫做苏格兰场,是因为在罗伯特皮尔创建大伦敦警察厅时,选址在苏格兰王室宫殿的旧址上。大伦敦警察厅下属的警察对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都有着管辖权,对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有一定程度的权力。他们也可以对铁路警察和英国国防部警察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接管。大伦敦警察厅的最高职位为警察厅长,当时其辖区大约有 200 万人口,分属不同的警察局进行管辖,每个警察局都由一名警监管理,所有警察局管理的区域 24 小时都有警察巡逻。大伦敦警察厅的建立,使得新式警察有了正式的办公地点
20、,成了常设机构,这令新型警察制度相较于传统治安制度获得了许多优势。第一,警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警察不再是法庭的附属品,治安法官也成为了具有监察警察行为性质的委员,而不是传统警察制度那样的上下级关系。这也杜绝了出现像旧式警察制度那样,治安法官完全控制了治安官,两者沆瀣一气共同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二,总部的设立也将警察的职能进一步细化,例如巡逻警察与办案警探分属总部下辖的不同部门,各设专人指挥,這样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第三,大伦敦警察厅的设立使得警员统一制服,接受统一标准的薪水,更加方便警察进行执法。需要指出的是,大伦敦警察厅并不是全国性的警察总部,它实际上仍然是大伦敦地区的警察总局,只是其位于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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