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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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公司 司法 解散 实践 中的 相关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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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关键词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诉讼主体资格作者简介:宋洁婷,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79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审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中,原告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未达10%,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一直未予分红,且作为外商独资公司,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长达两年以上未召开,作为司法解散案例非常典型。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没有讨论案件当中“是否有其他途径”这一争议焦点。(一)案情介绍金濠公司原系 1994 年 7 月 20 日经安徽
2、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设立时由香港金濠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濠国际”)持有100%的股权。2004 年 5、6 月间,金濠国际与欣意公司、建坤公司、侨康公司、兴华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转让其全部股权及其子公司金濠公司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款合计 6300 万元。其后,四家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建坤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欣意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5%,侨康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4%,兴华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合同书签订后,建坤公司依约向原股东金濠国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但兴华公司等其他三受让方,未能依约付款,金濠国际提起诉讼,建坤公司将人民币
3、2160 万元股权转让款付给了金濠国际。2016 年,兴华公司和侨康公司以金濠公司为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请求解散金濠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金濠公司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已经失灵,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不仅没有体现出金濠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所应有的制度价值,而且致使作为股东的兴华公司及侨康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无其他途径替代解散公司的前提下,司法解散公司成为唯一的救濟途径”为由,判决解散金濠公司。金濠公司和建坤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是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具备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资格;二是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不等于无法召开,
4、公司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困难;三是金濠公司继续存续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分红权、知情权有其他制度解决,不应用解散制度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兴华公司、侨康公司在另案 17 号案民事判决作出后,于 2009 年将其欠付金濠国际有限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款打入原审法院的执行款专户,因金濠国际未领取该笔款项,原审法院于 2012 年退回款项等事实。(二)裁判结果及理由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如下:对于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是否具有起诉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有作出积极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行为,但因金濠国际有
5、限公司未领取该笔款项,原审法院于 2012 年退回款项等事实,故股权转让款项未能支付到位的结果不影响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并无不当。对于金濠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董事会,违反了章程规定的一年一开,且双方 49%与 51%持股方对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正常召开董事会进行决议。故应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金濠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运行机制失灵,兴华公司、侨康公司管理公司的权利难以保障,一方面公司处于运营,但长期不分配
6、红利,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收益的权利无法保障,故应认定为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二、瑕疵出资股东的起诉资格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该条对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比例提出了最低要求。但对于未规定表决权按认缴还是实缴计算,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法院普遍认为未实际出资不影响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资格,如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等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北京富亿通达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华腾橡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 等等,本案亦是该观点。笔者认为,法条确未言明“百分之十表决权”对应的为实缴资本,在认缴资
7、本制下,以认缴为准计算确有其合理性。但公司司法解散对公司极其重大的行为,决定这公司的生死存亡,在条件上理应严格把握,防止滥用。为保护依约出资的诚信股东,鼓励出资,当面对应该出资而不出资或瑕疵出资,当有否定态度。比照公司法利润分配和剩余资产分配按实际出资分配的原则,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原告主体之格也应限定在实际出资内。如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忽略瑕疵出资事实,机械按工商登记的股权计算表决权,则出现了不出资的股东可以解散他人出资的公司的情形。这不仅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否认,如此将给实践中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三、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公司法解释二中列举了体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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