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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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优先购买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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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齐晶晶摘要:有限公司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一直属于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同时也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出让方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因此公司的章程无权对此权利进行实质干涉。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基于彼此间的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优先购买权一方面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现以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分析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股权转让涉及的法理基础,从而围绕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进行探讨。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5-0045-0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概述(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源自于民法理论中的“先买权”,通常购买方的先买权首先要求购买人与出售者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比如租赁关系、共同占有等等。当出售方将标的物进行公平公开售卖时,先买权人在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情况下,拥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进行购买的权利。这种特定人具有的优先购买权利对于社会公平以及双方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稳定意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与先买权理念
3、如出一辙,人合性基础是有限责任公司稳定发展的核心与关键,公司成立之初各个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产生的特殊关系,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更是发挥了公司的人合性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优先购买权对公司自身发展以及股东之间利益维护具有双重价值。法律技术上的创新使得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运而生,股东优先购买权虽然是一项法定权利,但不是自全体股东成为股东之日起所享有的权利,是只有在不同意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才产生的一项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能以股东自身意思决定为之,优先购买权运行过程中否认外部人员的购买权,除了后悔权其他并不以转让者的意思主导程序,所以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具有先决条件,否则若股东任意行使必然会对社会
4、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造成极大冲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前提条件,首先是要有转让权股东行使其转让权利;其次是该股权转让对象是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则没有适用空间;最后要求其他股东对该股权的对外转让持否定态度。在符合条件的限制下,公司内部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对此才享有优先购买权。(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屬于何种性质的权利,理论界存在着争议,主要学说有物权说和形成权说。物权包括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股权属于特定的物,符合主体对特定物支配的要求,股权也具备排他性,并且可以与除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对抗。我国在立法中明确将股权的优先购
5、买权赋予了股东,因此必然具有优先性与对抗性,所以一些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属于物权。此观点有其不合理之处,首先上述的优先权仅仅体现在购买方面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虽然股东优先购买权具备排他性,传统的物权理论强调主体对物的支配以及处分,但是在公司内部股东无法对他人自己的股权进行直接处分;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着诸多限制,只有在股权出让方对外界进行转让时,其才有出现的可能并且排除的主体仅是外部第三人,这与物权所具有的对世权、绝对权特性存在着本质的差别。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形成权侧重于权利人基于个人意思表示使民法法律关系建立、改变或消灭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主决
6、定法律关系存续消灭的权利,从优先购买权运行模式角度,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归类为形成权更为贴切。法律将优先购买权赋予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出让方股东的通知到达自己之后,基于自己一方意思就可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对股权出受双方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股东在股权购买上的优先性基础在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间形成的信赖关系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关键保障。(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期待权理论借鉴了传统民法中对于法律关系参与人趋利避害的特点,并将其与公司法相结合,从而得出所有股东都是为了获得一定利益而加入的结论。股东们在设立公司之初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做出理想规划
7、,并且彼此之间也十分满意信任。在期待权理论中,股东有自己的权利希望公司按照自己所期待的状态发展,股权的构成同样不能随意的改变。在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中,公司设立之初的股权构成很有可能产生变化,相应的公司合伙人就有可能被替换,新加入的合伙人不一定能让老股东产生足够的信任感,因此新老股东之间的合作存在一定企业风险。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秩序价值说侧重于对公司企业内部运行秩序稳定的保护,该学说认为对股东自由处分股权进行限制是优先权的核心,这会让公司最初的股东能够更好地管理控制公司,从而达到追求公司稳定的秩序价值。股东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潜在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第三人加入进来。和谐的内部股东关系才能
8、使公司健康发展,原始股东经过长期磨合具有了信任基础。第三人给公司的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将原股东的既得利益在形式上予以拆分。秩序价值肯定了股东利用优先购买权进行股权垄断的行为,进而使得第三人无法进入股东内部。保证原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维护原始股东团体的秩序稳定是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根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一)同意规则的不合理性我国公司法对于优先购买权中的同意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当其他股东对于转让的股权确实有购买意向,因此会在是否同意转让的环节选择不同意对外转让,此时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对股权进行购买;另一方面,欲购买的股东为了避免陷入无依据参考的局面,在此
9、阶段往往会隐藏其购买的真实意思,从而做出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决定,等到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达成“同等条件”之时,欲购买的其他股东立马出现主张行权。此类诱导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使得交易失去了诚实守信。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其他股东在同意阶段均暂且同意转让,待到转让股东与受让人达成同等条件的合同时,再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由此导致的问题需要辩证分析,一方面其他股东不用承担同意规则中对于自己放弃优先购买权利的责任,并且在之后的优先购买规则中仍有选择权,无需亲自参与同等条件的制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所谓的同等条件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谈判较量达成的协议,其他股东在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有坐享渔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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