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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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局 建筑 施工 企业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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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加大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
2、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任。(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总承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之
4、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区安监站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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