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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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 透支 信用卡 诈骗罪 数额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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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陈弘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犯罪数额作者简介:陳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36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信用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各大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断拓展信用卡业务,发卡数量大量增加,导致信用卡犯罪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据了大多数。然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尚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尚存争议。本文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认定
2、问题中较为典型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基本概念何为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本案系故意犯罪,被告人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限额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钱款。由此可见,银行的有效催收也相当重要,直接影响
3、到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及量刑,因此两高在解释中新增了关于“有效催收”情形的规定:“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是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很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对财产性犯罪来说,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及法定刑升格。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两高在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恶意透支数额范围作
4、出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上述规定明确了计算的时间点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及计算范围,不包含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虽然对恶意透支的金额、范围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的金额认定依然有较多争议与困扰。比如,虽然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只包含透支的本金,不包含利息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但在行为人前期正常透支还款后期才开始恶意透支的情形下,行为人前期正常还款阶段归还的利息是否也应折抵后期恶意
5、透支的本金?部分银行允许持卡人对透支金额分期付款,有分期付款协议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又应如何计算与认定?前已述及,数额的认定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定罪与量刑中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问题的解决与研究也非常的重要与急迫。(一)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对于持卡人有部分还款情况下,恶意透支数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数额应该只包含本金,持卡人还款的金额应全部作为对本金的归还,不能视为归还利息,恶意透支数额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前的消费金额与持卡人还款金额的差额来计算。理由有如下几种:第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只有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的情况下,
6、才会被定罪处罚,而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的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上的借贷关系,利息等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而不应计入刑法打击范围,况且解释已经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范围作出规定,明确了恶意透支金额不包含利息,应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数额。第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按照行为人实际所得数额认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也应根据这一原则,以行为人恶意透支的实际所得数额即本金数额认定为其犯罪金额。第三,利息是动态变化的,如果将利息计入恶意透支数额计算范围,会造成犯罪数额的不确定性,比如行为人甲和乙透支的本金相同,但是因为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不同导致其二人利息不同,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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