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实践现状与发展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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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 案例 指导 制度 实践 现状 发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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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实践现状与发展完善刘占勇摘 要: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已经运行近 10 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效果与该制度设计预期相比还不甚理想,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实践效果不彰的主要成因,探寻出以检察指导性案例“量”和“质”为突破破解供给侧困境;以保障实现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为中心,建立健全效力实现配套机制;以检察官为核心,更新其理念、增强其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思维和方法、提高其技能解决需求侧难题三个途径,以期实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完善。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效力发挥 法律思维和方法目前,理论界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成果颇多,但关注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
2、案例指导制度。虽然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和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可能存在高度相似,但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有其独特价值所在,值得研究。一、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现状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实行近 10 年,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目前尚无中立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本文通过借助已有实证研究成果,结合对 T 市 N 区基层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及法官、警察、律师的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分析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概述1.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情况。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情况是评价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的一种手段和指标。援引大致有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两种情况。司法人员在办案时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说理依据,并且在
3、法律文书中直接体现为明示援引。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实际参照了指导性案例,对其产生了实际影响,但在法律文书中未有明确体现的情况则为隐性援引。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检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检例”等关键词,均没有相关的结果。在对某市案件管理数据库上百万份法律文书(包括内部文书)调查及该市两级检察院 383 名检察官的问卷调查中,结果显示没有参照、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情况。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 23 件刑事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尚未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中”。2可见,明示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并不乐观。关于检察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情况,没有确切的数据。我们
4、选取 T 市 N 区人民检察院40 名检察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8 名法官、公安分局法制大队 20 名民警及 15 名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抽样调查和访谈。在办案过程中明确参考或参照过检察指导性案例办理实务案件的检察官有 4 名,但多是在办案中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参考。法官没有参考或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有 3 名民警表示曾参考或参照过检察指导性案例处理案件,有 3 名律师曾参考或参照检察指导案例处理检察阶段的相关法律事务,但均没有在文书中援引。隐性援引的情况比明示援引的情况要好。2.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认知情况。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检察官对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认知与理解及对检察指导
5、性案例的态度,对落实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调查结果显示,63%的被调查人员对案例指导制度是不了解的。3在对云南省三级检察院 87 名检察官关于检察指导案例了解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检察官对指导案例了解一点或明确表示了解的占比 80%左右”4。法官、民警、律师、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自身工作性质的原因,关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不容乐观。(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指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功效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5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实现预期的功能与愿景,一个重要的考察指标就是效力。1.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认知现状。多数检察官对“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的
6、态度是“不参照也没有关系”。有调查结果显示,22%的人学过“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熟悉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自然就谈不上遵守和参照办案问题”。6检察官以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大多数人认为,涉及检察工作的,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其他更倾向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文本修订。最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较为谨慎的表述“可以参照”,但也并不是说在实践中就真的“可有可无”,而是赋予了检察指导性案例暗含的强制约束力。在 2015 年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修改时,进一步明确可以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关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改的预期目的。
7、2018 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最直接、最重要的立法依据。因此,在 2019年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再次修改时,明确“应当参照”。“应当参照”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强制约束力。二、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实践效果不彰之成因基于对检察指导案例制度实践现状的调研发现,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有供给侧问题,也有检察官自身问题。(一)检察指导性案例供给侧问题1.检察指导性案例存在供需矛盾。截至 2020 年 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 18 批 69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类案例共计
8、52 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例共计 17 件,但与检察工作实践中的需求相比相差甚远。“解释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常态作用,其规范提供的数量是决定性因素之一。只有量化的规模才可能制度性地发挥影响,因为数量决定了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7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虽然不是越多越好,但一定数量规模的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基础。即使检察指导性案例个个是精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但受数量的限制,其效果的广度就必然受限。目前发布的数量分布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需求相比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2.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质量问题。“指导性案例都是针对具体类型的案件,而
9、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类型的案件可能并没有那么多,如此,这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率就会非常低。”8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要求检察官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但并不是要求检察官在办理任何案件都需要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因此,检察指导性案例要具有典型性、示范性,而且要滿足司法实践需要,才能提高其应用率。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不足,严重制约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难题,往往是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的新型问题或疑难复杂问题,因而在处理时特别需要论证说理,以帮助其形成内心的确信,并能有效说服当事人。如果检察指导性案例缺乏说理或说理不充分,那么检察官就无法参照检察指导性
10、案例,即使参照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剪辑技术不成熟,影响其质量。“剪辑文本力求简约,是判例库为法律人共同体正确利用的必要前提;但是为了体现判例制度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又必须为法律发现者提供完整的初始文本。”9就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剪辑技术而言,存在着诸多缺陷,如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过度简约化,其必将影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效果。3.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模糊。通过前文对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及效力认知情况的概括,可以发现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乐观,主因是其效力模糊。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因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审查机制,要求检察官在制作内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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