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语文文摘历史民国的教育经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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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语文 文摘 历史 民国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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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的教育经费在民国的宪法草案以及正式通过的宪法文本中,常有教育经费占每年预算总额比例的规定。1936年5月5日,经过长达三年的反复讨论、修订,由吴经熊等法学家参与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终于正式公布,被称为“五五宪草”。1937年5月18日又作了一次修正。在这个宪法草案中,对教育经费的规定在第137条:“教育经费之最低限度,在中央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区及县市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在此之前,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有一章是关于国民教育的,第52条规定:“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1930年10月27日汪精卫、阎锡山等
2、在太原议决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有关教育这一章则规定:“国家以法律指定全国固有之大宗税收为基本教育经费;其不足时,并得征收教育税补充之。”虽未明确教育经费占预算总额的比例,却明显放在优先地位。更早一些,在20世纪20年代联省自治浪潮中,许多省份制定的省宪法,都有关于教育经费的明确规定。1921年9月9日颁布的浙江省宪法第110条:“每年省教育经费至少须占全省预算案岁出之百分之二十。”12月19日通过的广东省宪法草案第108条的规定与此完全相同。1922年元旦通过的湖南省宪法第76条:“每年教育经费至少须占全省预算案岁出之百分之三十。”河南省宪法草案第124条则规定:“每年教育经费至少须占全省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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