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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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 监督 检察 衔接 机制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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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研究陈士莉 刘亮摘 要: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是我国公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着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益的功能作用。监察侧重于对“人”的监督,而检察侧重于对“事”的监督,两者在监督对象、内容及阶段、监督方式与措施以及监督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建立两者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是发挥现有公权力监督制度设计的内在要求。应当在正确认识两者在监督体系中定位的基础上,建立长效动态的共享协作机制、线索双向移送和调查证据共享机制、监察问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和监察检察相互制约机制。关键词:监察监督 检察监督 衔接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监察法的出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尘埃落
2、定,国家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我国“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的建立,国家的权力制约体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两者都行使监督职权,都是我国公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着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益的功能作用。监察侧重于对“人”的监督,而检察侧重于对“事”的监督,两者在监督对象、内容及阶段、监督方式与措施以及监督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如何建立健全完善两种监督的衔接机制就成为现实的迫切需求。一、问题的由来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
3、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检察机关原有的反贪污贿赂等职能完全移交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第 123 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第 3 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照该法第 11 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和调查,具体而言主要有:廉政教育及检查,对职务违法和犯罪进行调查;问责处分行政人员等。可见,无论是何种监督方式,其监督的对象指向是明确的,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概括而言,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是行使公权力的“人”。
4、按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虽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原有的部分职权已划归监察委员会所有,但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定位。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0 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行使部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公益诉讼等職责。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具体的执法、司法活动,而非执法、司法的个人,因此,检察机关监督的是公权力活动这一“事”。明晰的权责边界是依法治国的着力点。从整体上来看,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行使着监督的权力,在职能目标、履职方式和监督手段等多方面有密切的联系。从职能目标来看,检察机关行使
5、检察权和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都是履行监督职权,其共同点在于对公权力机关及其人员行使公权力活动的监督,目的在于促进依法治国特别是依法行政。从履职方式上看,两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均依法享有法定调查权,当然两者的调查权范围和具体方式是有一定差异的。从监督手段来看,监察机关通过追究公职人员行政责任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来促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则通过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监察机关建立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律规定也较为原则,实践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如何明晰各自权力边界,从而形成监督合力成为一个亟需明确的问题。就检察机关刑事部分的协作配合,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且相关研究较多,
6、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能角度探索监察对“人”和检察对“事”衔接机制。二、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之比较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虽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监督对象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但以对人监督为主,即主要是对公权力行使者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实行调查、监督和处置,当然在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相应的行政、司法事项内容。同时需要明确的是,监察监督覆盖了所有公职人员。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和司法活动,其着眼点在于被监督的行政或司法行为是否合法,当然在监督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具体的执法者(司法者),但这并非检察监督的对象
7、。对于出现的违法行为背后涉及到的人员,如果涉及犯罪且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则检察机关有权予以监督(侦查);但如果尚不构成犯罪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罪名,则检察机关无权对行为人直接进行监督,而应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因此,在监督对象上,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二)监督内容及阶段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监督的内容除刑事部分(侦查、审查起诉及执行监督)外,主要是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而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监督、检查和调查方式进行监察,且内容也涉及执法监督、效能监督、廉政监督等内容,相较于检察监督更为丰富。从监督阶段来看,检察监督要求秉持谦抑原则,强调以事
8、后监督为原则、以事中监督为例外,一般在行政或司法活动程序结束后方能启动监督程序。即使是在行使公益诉讼这一新职能时,也要求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或正在造成损害为启动监督的前提。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却是全阶段覆盖,其强调通过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将监督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更加强调提前介入的重要性。(三)监督方式与措施在监督方式上,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有明显的区别。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或司法活动违法时,主要通过抗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如果发现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纠正;发现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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