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一历史课件:1.2《第二节走向大一统的秦汉政治》63(人民版必修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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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走向大一统的秦汉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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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是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秦统一后,将全国划分为36郡,后扩展到40余郡。郡下设县。县下设乡、里、亭。海内为郡县郡县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最高长官为郡守。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其长官为县令。(一)地方郡县制发生在秦始皇时期的朝议: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
2、廷尉议是。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区别血缘关系为基础按地域划分的诸侯王位世袭,有封地皇帝任免调迁,官位不世袭,有俸禄没有封地独立性大,易成割据势力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形式,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公元前206年,秦朝被农民起义推翻,曾参加起义的刘邦称汉王。经过四年的楚汉战争,刘邦于公元前202年正式称帝,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一度取代西汉政权,建立新朝,推行改制新政,但不久即被绿林、赤眉大起义推翻。公元25年,南阳豪强地主刘秀,利用农民战争的胜利成果,重新建立汉朝政权,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从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来说,“汉承秦制”,秦汉之间是一脉相承的;但就其立法思想和法律
3、制度而言,秦汉之间既有继承发展,又有改进更新。西汉初年,推行休养生息、宽省刑罚的黄老无为政策,社会经济迅速恢复起来,但社会问题也急剧增多。针对严峻的政治现实,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继承了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刑并用的传统,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确立了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原则,使西汉法律制度的发展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影响和决定了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堪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经济呈现一派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
4、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休养生息”、“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务在宽厚”、“约法省刑”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的指导下,经过汉初约七十年的发展,国家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来。在诸侯坐大为害于内的同时,社会上又产生了一批虽无官职爵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直接威胁着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汉武帝即位后,尤其信奉黄老思想的窦太后死去,全面改革社会弊端的活动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为适应这一改革需要,针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董仲
5、舒率先提出“春秋大一统”的政治学说,并由此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和采纳。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更张”,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无为政策。因此,他主张以儒家的学说理论作为政权建设与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他指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刑,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统治者
6、治理国家,必须遵循天道而行事。这样,以阳主阴辅理论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以儒家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众自觉遵守,使其“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达到减少犯罪以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六十篇。据晋书?刑法志载,李悝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增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章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武帝时期,又增“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
7、十篇”。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1九章律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部进入关中。针对当地民众长期遭受秦朝严刑峻法的残害,为了争取民心,建立政权,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偿命,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这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但它只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随着形势的发展,约法三章的简单内容显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首先制定了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的。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为
8、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2傍章律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刘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3越宫律与朝律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文
9、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务在宽厚,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到汉武帝即位以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制政权,遂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魏书?刑罚志载,当时共增立律文五十余篇。其中最重要的是张汤、赵禹分别主持制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和朝律六篇。前者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中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的核心和主干;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九章律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汉律六十篇形成以后,两汉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又有一些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武
10、帝以后法律的扩充自武帝时期开始,西汉政权又进行过一些立法活动,各类法律大为扩充。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大辟之刑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故“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到成帝时期,更增至律令百余万言,大辟之刑千余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西汉末年。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西汉末年,王莽尊奉周礼,实行复古改制新法,汉律遭到废弃和破坏。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光武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遂建议删简汉律,废
11、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涉嫌犯罪被免职。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汉末董卓之乱,“典宪焚燎,靡有孑遗”,汉律遭到一场空前的劫难。建安元年(196年),太山太守应劭对汉律进行了一次整理。他除删定律令制成汉仪外,还撰具律本章句等二百五十篇,集成驳议三十篇。这次整理汉律,涉及内容广泛,是东汉时期规模最大也是最后一次立法活动。综上所述,汉律创始于汉高祖时,惠帝、文帝、景帝之
12、世无大改创;武帝以后大为扩充,确立了汉律六十篇的主干框架;王莽复古改制,不久被光武帝废止,汉律重又恢复;其后虽有一些删减整理活动,汉律的基本体系并无根本变化。故魏书?刑罚志称:“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汉朝的法律形式,在秦朝律、令、制、诏等基础上,经过发展变化,逐步定型为律、令、科、比四种。(一)律的全面扩充汉朝的律受秦律的直接影响,除汉律六十篇之类的综合性专门律典外,还有各个方面的单行法规。当时还有规定诸侯贡金助祭的酎金律、考核地方官吏治绩的上计律、管理租税赋役的田租税律、禁止擅自入仕诸侯的左官律、严禁窃用逾制饰物的尚方律、禁止私自藏书的挟书律、严禁盗铸钱币及伪造黄
13、金的钱律与金布律以及徭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均输律、尉律、史律、告律、赐律等等。其内容极为广泛庞杂,大体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二)令的广泛增多令以皇帝颁布的诏令为主要来源。汉书?宣帝纪注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也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可见,令作为皇帝发布的政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和主要渊源,具有较大的针对性、灵活性与随意性。在君主专制集权的汉朝,令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三)科的产生发展汉朝的科,就法律方面的内容而言,有两种含意:一是判处之意,如科罪、科刑等。释名?释典艺:“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14、”二是法令条文,即科条、事条等。后汉书?桓谭传李贤注:“科谓事条。”前者仅为一种法律手段,后者则是法律形式。科作为一种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最早源于汉初。两汉时代,科的数量与种类大量增多。东汉和帝时,已是“科条无限”,不计其数。(四)比的大量援用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进行判断。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七
15、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撰著决事比例和春秋折狱。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一)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西汉政权建立以后,基本沿袭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宫、斩左右趾等肉刑,对劳役刑亦无明确固定的刑期规定。经过汉初二三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政治形势趋于稳定,犯罪现象大为减少。这种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减轻对受刑者的身体残害;二是规定劳役刑的
16、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废除肉刑的改革。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量刑标准,而且以笞
17、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一些消极的后遗症。劳役刑期的确立秦朝虽已设立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各种劳役刑名,基本形成了劳役刑体系,但却未明确规定劳役刑期。当时的劳役刑,实际是一种无期刑或不定期刑。凡劳役刑徒,只有通过军功、赦免等途径,才能缩短或解除刑期。西汉政权建立后,高祖刘邦开始不定期地“大赦天下”。通过这种方式,逐步将劳役刑由无期刑变为不定期的有期刑,从而为文帝时期劳役刑期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文帝十三年,在废除肉刑的同时,下诏:
18、“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这就是说,凡劳役刑徒,只要不逃亡,按照罪刑轻重服满一定年限,即可刑满释放。所以,这道诏令实际是将劳役刑由无期刑或不定期刑,改变成为有期刑或定期刑。丞相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遂奉命制定了劳役刑的具体刑期制度:判处完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降为鬼薪、白粲,再服刑一年降为隶臣妾,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判处隶臣妾刑者,服刑二年降为司寇,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判处司寇刑者,则服刑二年释放为平民;服刑期间逃亡,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制;此令颁行前,被判处附加肉刑的城旦舂刑徒,已服刑一年以上,且不属终身禁锢罪者,可按完城旦舂的服刑期限执行。从此,劳役刑正式成为有期刑。
19、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3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古代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这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因此,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转变,而且也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
20、的恢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其次,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这是继废除肉刑之后又一减轻刑罚的重要变革。从此,汉朝的法定刑罚制度,除死刑等外,主要成为劳役刑与笞刑,并且缩短了劳役刑期,减轻了笞刑强度。这不仅使刑罚制度进一步向宽缓人道方向发展,也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因此,这次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向封建五刑制度转变过渡的显著标志,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经过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朝的刑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总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减轻简化,但也有一些反复,因而仍较繁杂。1死刑汉朝死刑以
21、斩刑为主,亦称“殊死”,又分斩首与腰斩两种。景帝中二年(公元前148年),改磔刑为弃市。此后的法定常用死刑,主要为腰斩、弃市、枭首三种。2肉刑文帝时期废除肉刑以后,宫刑与斩右趾刑又逐渐恢复起来。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以前,宫刑曾被废止。但景帝中四年,将宫刑作为死刑的代用刑予以恢复,遂为两汉时代所沿用。斩右趾刑于文帝十三年改以弃市代之,后嫌此举为由轻改重,便又恢复了斩右趾刑。3笞刑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笞刑成为一种法定的独立刑罚。但由于执行人员滥施淫威,致使受刑者非死即残,故笞刑实为一种变相肉刑。4劳役刑汉朝劳役刑己确立固定刑期,据东汉卫宏汉旧仪所载:髡钳城旦舂为五年刑,完城舂为四年刑,鬼薪白粲为三年刑
22、,司寇为二年刑,隶臣妾及罚作、复作为一年刑。5徙边徙边本系秦制,汉朝相沿不改。当时,出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的多重目的,将徙边作为减死一等的代用刑,把大批重犯连同家属,一道迁徙边地定居服役,实际是一种刑罚与移民相结合的处置措施。6禁锢禁锢即终身禁止作官的一种刑罚,类似秦朝废刑。文帝时已有“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的规定。东汉时期,禁锢的适用更加广泛,不仅本人终身禁锢不得为官,而且殃及子孙亲属。7赎刑汉朝赎刑亦沿袭秦制,除以钱、谷、缣等赎抵本刑外,还有罚俸入赎之法,以处罚某些犯法官吏。尤其当时还新创女徒顾山之制,又称雇山,即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砍伐山林,从事劳
23、作,以赎抵其应服刑役。故该制也属一种赎刑。(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原则,除继续沿用秦朝的区分故意与过失、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基本原则外,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形成了一些带有儒家化倾向的刑罚原则。1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始儒家化,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上请的刑罚原则。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一是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
24、僚某些优待。二是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三是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通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2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主要措施有:第一,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带刑具的优待。第二,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3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亲亲
25、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资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四)危害皇权的主要罪名1侵犯皇帝权威的犯罪矫制、矫诏罪。即假托或诈称皇帝诏旨发号施令或实施行动。汉书?终军传颜师古注:“矫,托也,托言受诏也。”该罪又分矫制(诏)大害、矫制(诏)害、矫制(诏)不害三种,前两罪一般处腰斩或弃市极刑,后者可略予减轻处罚。废格诏令罪。即搁置诏令柜不执行,或延误诏令执行不力。该罪一般处弃市极刑。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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