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宅不容侵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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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宅 不容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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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宅不容侵犯陈侃今年 4 月 3 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检察守护安居、法治守护安心”的新闻发布会,并于会上通报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颜女士位于本市杨浦区的一处住所,采用撬、换门锁的方式,强行闯入屋内,驱赶借住在此的房客,并强占该住宅居住。颜女士告诉办案人员,她于 2007 年 5 月购入该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原产权人王某某也到场确认了。此后,颜女士便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直到 2018 年 11 月的一天,颜女士的父亲告诉她,有一个自称业主的人要将房客赶出去。此时的颜女士由于不在上海,只得在退还租金的同
2、时赔付租客违约金。据了解,王某某在霸占房屋后,不但自己住了进去,最后甚至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最终,去年 4 月,在多次劝王某某离开房屋无果后,颜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到案后供述多次反复,称 15 年前因为手头紧,遂向小贷公司借款 10 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同时许诺若无法偿还借款,对方可以将该套房屋对外出租 10 年,用租金抵扣债务,并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当时的债权人。一年后,小贷公司催促其还款。对此,王某某则称自己没有还过一分钱,还承认当时是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坚称从未签过抵押协议、委托书,从未去过公证处或房产交易中心。后王某某又辩称:“当时约定我将房屋分 10 年租赁给该公司抵债,
3、并去公证处作了公证。”但经过调取当年办理该房产出售公证的材料及向公证人员询问后,所有证据都显示王某某不仅当时在场,并亲自签名确认。最终王某某承认,2017 年曾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也知道房屋早已经在 2007 年卖给别人。“我就是看房屋一涨再涨,到 2019 年已经100 多万元了,觉得当初只抵债 10 万元太不划算,正好自己也没地方住,所以想来搞事情,看看能不能捞点什么。”无独有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也于前不久办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2019 年 9 月的一天,民警前往本市闵行区某小区处置一起入室盗窃案。到达现场后,民警了解到,原来是报案人的前夫齐某冒充该房屋房主的身份欺骗锁匠开
4、锁,齐某非法侵入该址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滞留一周。齐某的前妻告诉民警,被非法侵入的房屋是她和母亲共同居住的。去年 8 月,她和母亲一同外出直到 9 月才回到家中,却发现原有的钥匙根本无法将门打开。随后不久,齐某竟然从里面将房门打开。记者了解到,齐某与前妻于 2018 年协议离婚,但是齐某三番五次上门纠缠,此番趁家中无人之际,才私自找锁匠开锁进入该房屋。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认为,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保护的法益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所保护的法益无疑是个人法益,这一点早已成为共识。我国刑法将该罪名归类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之
5、中也是一个较为明显的体现。但是,关于该罪名所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在国外刑法学界向来存在着较大争议,理论界谓之“居住权说”和“平稳说”。不妨来看曾经发生在日本的案件:妻子趁丈夫不在家时,带着其他男人来到家里通奸。很显然,该男子是带着通奸的目的进入住宅,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彼时的判决,法院认为该男子即便得到了妻子的许可,但是由于侵害了丈夫的居住权,因此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不难看出,该判决所采取的是“居住权说”的立场,即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对居住的事实上的支配与管理权,换言之,是住宅人允许谁进入的自由。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对类似判例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关于非法侵入住宅
6、罪所保护的法益出现了“平稳说”的观点,即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居住的事实上的平稳。根据这一观点,出现了以通奸案没有损害住宅人事实上的平稳为理由,从而否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应该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平稳说”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毕竟对于“居住权说”而言,其很容易与封建家长权联系在一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平稳说”也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究竟何為“平稳”。比如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在其所著日本刑法各论中指出,如果说平稳指的是居住的宁静,那么小偷从打开着的门进入家中,就不够构成本罪。换言之,如果将平稳说贯彻到底,那么在行为人进入的形式平稳的场合下,即便违反住宅人的意思,是否也能
7、构成本罪?类似问题,是需要有关学者和司法办案人员进一步思考的。侵入和住宅从我国刑法第 245 条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条文表述来看,这无疑是一条简单罪状。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诸如“非法”“侵入”“住宅”等概念呢?记者近日采访了杨浦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李骏检察官,对上述问题做了详细的了解。实际上,按照一般的理解,非法侵入住宅可以理解为违背住宅成员的意愿,无法律依据地进入公民住宅;或者合法进入公民住宅后,经住宅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李骏对记者表示,根据这一概念,所谓“侵入”,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积极的非法侵入和消极的非法侵入。对于前者来说,指的就是直接的身体侵入,其方法可以是
8、多种多样的,比如破门而入、翻墙而入、强行闯入等。至于消极的非法侵入,指的就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被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行为,这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的刑法中,比如日本刑法就明文将“不退出”规定为该罪犯罪行为的类型。但是,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没有类似的表述。据此,有学者认为,将“不退出”解释为非法侵入住宅,有类推解释之嫌。对于这个问题,李骏表示,即便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行为人在住宅人要求退出的情况下拒不退出的话,在客观上也的确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这一住宅安宁权被侵犯的直接原因,正是行为人的不作为所导致的:其一,不退出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其二,继续留在他人住宅也没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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