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pdf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 0人已下载
| 下载 | 加入VIP,免费下载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责令 性行 行为 司法 认定
- 资源描述:
-
1、试论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摘要:因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亦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思路不尽相同,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这也是此类案件频繁进入二审、再审的重要原因。本文认为,法院在认定时应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进行体系化解释,关注责令性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实质效果并结合具体因素进行分析,以更好地辨析其法律属性,从而有效发挥法院定分止争的功能。关键词:司法认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5-0090-09收稿日期:2020-03-10作者简介:巢永乐(1996),男,广东广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地方立
2、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监察机关行政问责的体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BFX05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央地关系下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保障”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10637。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拆除”“责令改正”等责令性术语频现于我国法律法规中,此类责令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采取的措施,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损害发生、防止损害扩大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其制度优越性。然而,囿于责令性行政行为之规范表达方式迥异、内涵丰富多样、法律属性含混不清,削弱
3、了其应有的功能并导致司法认定的不一致,不利于发挥法院定分止争的积极作用。一、问题缘起:司法的困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于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分野,不同法院在面对相同争议焦点时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第一种审判思路认为,“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在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的“哈尔滨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对“责令限期拆除”法律属性的认定成为该案最终裁判结果的关键点。一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举行听证,以程序违法为由变更了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规划局以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
4、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并作出维持判决。在吴汉诉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埔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停止餐饮项目的生产”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10 条中“责令停止、停业、关闭”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并撤销认定为行政命令的一审判决。第二种审判思路认为,“责令限期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在廖亮、廖斌诉吉水县环境保护局一案中,二审法院根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吉水县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既不属于法律条文列举行政处罚的种类,
5、也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制裁性、惩罚性等本质属性。更重要的是,停止违法行为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以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命令认定的判决。因此,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未经听证,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倘若该行为被认定为行政处罚,则会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第三种审判思路认为,“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在大连康达船务有限公司訴大连港务监督局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责令停止航行”属于何种法律属性的问题作出司法批复,认为“责令停止航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1在形式上满足了行政强制的临时性以及非终局性的特征。从该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实际效果出发
6、,责令停止航行并非港务局实施该行政行为之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强制其靠岸进行船检,不具有制裁性与惩罚性。第四种审判思路采取较为迂回的策略,回避了对责令性行政行为法律属性的认定。在无锡市化工助剂厂诉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一案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制生产”的行为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性影响,具有可诉性,但未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律属性。尽管对于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已较为通畅,但在具体案件中,不同的行为性质产生的裁判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上述四种不同的审判思路表达了不同法院的态度与立场,相关案件大多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且存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不一致
7、的现象。从侧面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该类行政行为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司法审查基准,使得裁判结果具有不稳定性,进而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认同。大多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责令性行政行为性质的认定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已然对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厘清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性质已是司法裁判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二、学说检视:责令性行政行为性质之争责令性行政行为广泛适用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建设交通等领域。根据实践中不同因素的影响,对这类行为造成了不同的理解与认识,固对其性质认定争议颇多且尚未形成统一定论。以是否具有独立性为划分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学说:一是从属
8、行政行为说,认为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行政命令中的一种类型,应当遵循对应的程序及法规范。二是独立行政行为说,主张责令性行政行为是风险社会下行政管理措施变迁与发展的必然结果,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一)从属行政行为说行政处罚说。就目前而言,学界倾向于将责令性行政行为定性为一种新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重论证逻辑:从法律规范层面看,尽管行政处罚法第 8 条限制列举了 6 项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兜底条款的设置赋予了相关主体设定新型行政处罚的空间。这两类主体分别是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领域制定
9、的法律、行政法规,认定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新的行政处罚方式。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40 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公司法第 206 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均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从立法者原意看,从行政处罚法释义中获悉,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认为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之所以未明确规定在其中,是基于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予以改正而无需进行特别说明2以及立法表述不应过于累赘考量。3行政处罚法第 23 条即体现了立法本意,强调改正违法行为之重要性。从法理基础看,学者主要从行政处罚的学理界分出发,认为责令性行政行为属于救济罚、申诫罚或者行为
10、罚。救济罚认为在行政处罚的众多形式中,存在一种以恢复秩序、制止侵害的处罚。这对于权利被侵犯者来讲属于救济措施,但对违法者却可以产生惩罚效果。4申诫罚关注“责令”二字的谴责性,行政机关通过谴责的方式非难行政相对人,是申诫罚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5此外,行为罚则是根据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内容加以认定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重点在于责令的内容,都是责令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6行政命令说。胡建淼认为责令性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即“制裁性”或“惩罚性”,7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有学者将“制裁性”作为识别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8进而区分行政处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学者通过分析责令性行政
11、行为的特征,认为该类行为具有补救性、指令性、相继性以及义务性的特征,所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责令性规定主要属于行政命令。9此外,当责令性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或加重条件时,仅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10根据该类行为的规范结构,具有以下两种规范表达形式:责令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责令性行政行为。责令性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如影随形,是因为在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未能直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而责令性行政行为能对此进行补强,可看作是行政处罚产生的结果,但又应当区别于行政处罚。11性質混合说。根据责令性行政行为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以及具体运用中的差异,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其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1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63 条中的“责令停止施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而言,该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但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63 条中的其他责令性行政行为则属于行政处罚。12此外,根据“适用时间”的不同,责令性行政行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性质,仅具有劝诫、指导性质的不可诉行政行为、行政命令或具有行政处罚天然效果的行政行为。13如行政处罚法第 25 条,“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仅具有劝诫、指导的性质。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规定未取得建设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许可建设的,都以责令停止建设处理。对于未按建设许可建设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按照许可予以建设即可,责令停止建设在客观上已产生制裁性的效果
13、。所以,针对未取得建设许可证而责令停止建设的属于行政命令,但对于后者则属于行政处罚。(二)独立行政行为说有学者认为,责令性行政行为应当是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命令的行政处理行为。14从道德基础与法理依据对责令性行政行为予以省察,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可制裁性”双重面向,面对违法行为,既要纠错也要制裁。因此,责令性行政行为的“纠错性”与“违法性”、行政处罚的“惩戒性”与“可制裁性”能够实现逻辑自洽,应当赋予其独立的地位。除此之外,有学者认为,责令性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制裁措施,可对行政处罚予以补强,与其并存。15责令性行政行为应当与其他诸如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的具体行政
14、行为予以区分,具有独立的适用地位,并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程序要件三个层次构建其适用的基本要件。尽管主张责令性行政行为具有独立地位的观点并非居于主流地位,但从行政法理论变迁发展的角度以及应对风险的有效性出发,责令性行政行为未必不能说是风险社会下行政管理措施变迁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类型考究:责令性行政行为性质之廓清责令性行政行为常见于不同领域,由于立法表述主要以其所处的领域来予以构造,呈现出内容揉杂、类型多样的特性。责令性行政行为规范构造可归纳为如下公式:“责令+相关内容”。如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拆除关闭、责令限期补缴、责令限期办理等。责令性行政行为性质不清之原因在于
15、,此类行为的实质内容具有差异性,且产生的实际效果因作用于不同的对象而有所不同。基于此,对该类行政行为予以类型化,应当从其具体内容以及产生的结果出发,并以实定法为规范依据,结合法学理论进行释明与梳理。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类型思考进展的第一步骤与抽象化思考并无不同。由有关的具体事物中区分出一般的特征、关系及比例,并个别赋予名称。”16基于“类型无法被定义,只能被描述17的考量,笔者采取“示例法”模式描述类型,澄清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根据责令性行政行为所要达致的状态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责令暂停类行政行为与责令消除影响类行政行为。(一)责令暂停类行政行为责令停业整顿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制
16、裁性是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重要特性。18当违法行为出现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需判断该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之法定义务,抑或是该义务范畴之外新的义务。如判断为新的义务,该行为便具有制裁性,应当属于行政处罚之列。倘若将责令暂停类行政行为归类为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框架下的责停行为应当溢出了违法行为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 56 条规定,产品应当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如果拒绝接受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对于责令改正而言,主要作用在于纠正其拒绝接受质检的违法行为,是不接受质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具有制裁性,不属于行
17、政处罚。一般而言,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应当接受相应的质检,若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质检,那么让相对人进行质检,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是对不接受质检违法行为的纠正以及对法秩序的修复。对于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显然对相对人设定了额外的义务,是对其拒不改正之违法行为的制裁与惩罚。通过停业整顿的方式间接对其生产经营利益造成消极影响,进而促使其履行义务。此种设定额外义务的责停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具体考察是否设定额外的义务是判断是否是行政处罚的实质性标准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行政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6 条规定,非法转让、出租运输许可证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 63 条规定,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广告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这两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都属于行政命令。从语义上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对现存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与制止,对于行政秩序而言具有补救性与修复性。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具有指令性,是对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指令。广告法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则是对其随意发送广告的禁止,是法定义务具体化和明确化的表现。满足行政命令的规范程式:法律规定命令发布义务履行。19从产生的结果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具有安排、处理问题、矛盾与风险的功能,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面对非法转让、
展开阅读全文
课堂库(九科星学科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2019届人教A版数学必修二同步课后篇巩固探究:2-1-1 平面 WORD版含解析.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