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阶段金融债权人别除权保障制度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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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 重整 阶段 金融 债权人 除权 保障制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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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阶段金融债权人别除权保障制度的研究关键词 破产重整 债权人 别除权作者简介:王磊,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013一、典型案例分析江西賽维 LDK 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是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太阳能多晶硅片生产企业。2007 年 6 月,赛维公司成功在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成为中国企业历史上在美国单一发行最大的一次 IPO,也是中国新能源领域最大的一次 IPO,赛维公司被誉为“江西走向世界的一张顶级名片”。然而,在企业、投资人以为赛维公司将一路高歌前进的时候
2、,公司出现了严重经营危机。2011 年,赛维公司出现严重经营亏损,资金回笼能力急剧下降。2014 年 3 月,赛维公司被美国纽约证交所勒令退市。2015 年 11 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赛维集团名下四家公司启动破产重整。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历经两次破产方案被金融债权人否决后,赛维公司还是最终被法院强制裁决执行。最终,金融债权债权受偿率仅为 10%左右,最低为6.62%,这个结果无疑对金融债权人是重大打击。再以淮矿现代物流优先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公司)破产重整为例。淮矿公司已申报的债权中,有担保的金融债权人 2 加,债权金额共计 7.96 亿元。
3、A 银行债权余额约为1.96 亿元,B 银行约为 6 亿元,对应担保物评估价为 1588 万元,2 加银行分别能分配1355 万元、233 万元。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担保债权,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分配方案为:每家普通债权人持有普通债权 30 万元以下的全额现金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持有普通债权 30 万以上部分的 40%留债并进行现金分期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持普通债权 30 万以上部分的 60%全额豁免。以上 2 个案例不难发现,拥有担保债权的破产债权人与破产重整方案紧密相关但是权益在实际中却没有得到妥善保护。二、我国现有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别除权保护缺失的分析别除
4、权,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对部分由财产担保债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获得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75 条规定,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由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小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金融债权人面对债务人融资需求时,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赛维公司的案例中,金融债权人的受偿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破产重整对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没有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一)重整程序对于别除权的规定过于模糊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态度较为暧昧。从条文的内容推断,立法者试图将破产案件中纷繁的各方利益做
5、一个平衡,所以会出现法条一半的内容规定保护性质比较明确,但是后半段落到操作实际的时候就一笔带过。如企业破产法第 75 条中规定的“担保物由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小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如何认定但保护损坏或价值减少的标准?实操中就会形成较大争议。再如企业破产法第 87 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该条赋予了债权人可以否决重整计划草案然后再表决一次,但是如何启动第二次表决,第二次表决启动的期限均没有约定,对实际操作难以起
6、到指导意义。(二)别除权债权人无权参与制定重整计划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70 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拟定重整计划的主体中没有包含受重整计划结果有重大的别除权人。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考虑,这样的作法有一定合理理由,破产债务人本身对自己的企业情况最熟悉;破产管理人具备破产案件专业知识、处置经验,因此这两类主体较为适合作为重整计划的制定者。重整计划是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的核心内容,重整成功意味着债权人可能得到更多受偿,如果重整失败,债权人也同样面临也许比直接清算更低的受偿。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哪种选择债权人都要承受除了成败风险意外的时间成本、抵押物损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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