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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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对策王强 苏建芳摘 要: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现阶段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惩罚处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完善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机制、善于运用调查核实权、灵活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理念,尽快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司法权威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学界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绝大多数学者都将虚假诉讼仅定义为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定义虚假诉讼,但其第 112条、第 113 条规定要求当事人之间或被执行人与
2、他人恶意串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90 条第 2 款系首次在法律规定中提及“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 1 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括五个要素,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就是其一。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列明的 5 个要素之前用了“一般包含”的表述,这一措辞似乎为将“当事人单方虚构行为”等其他情形认定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层面,虽然虚假诉讼大多数情形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但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等方式,更有甚者,通过勾结审判人员方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并不鲜见。江
3、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发布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 2 条对何为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虽然从颁布时间看,该规定早于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颁布,但在界定何种行为系虚假诉讼行为时更符合司法实践需求,也更贴近办案实务。通过对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类型进行扩大化解释,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捏造事实进行诉讼、冒名他人进行诉讼、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等情形定性为提出虚假事实主张、虚假证据等类型的虚假行为予以处理,可以使民事与刑事对虚假行为的制裁有效衔接,也可以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具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关于虚假诉讼,主要有四大特点,分别是:一
4、是隐蔽性。虚假诉讼案件系当事人“手牵手”合谋制造,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就拿虚假诉讼最常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举例,之所以这类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就是由于这类案件本身案件事实不复杂,履行合同的条件简单,履行完毕的时间可能很短,这就使得其在时间、空间的发生交集的面很窄,对成立诉讼的证据也要求较低,借据轻易就能获得,汇款凭证也能通过事后返还的方式形成资金回流而在不实际发生资金流转的情况下取得转账凭证。哪怕一些证据要求较高的案件也难不倒那些诉讼经验丰富、深谙诉讼技巧的律师、甚至是法官,通过这些“高手”的精心策划,稍加包装,在外观上,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往往显得更加规范、真实而通常不易被人觉察。
5、二是合意性。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双方之间通常具有亲属、朋友或其他亲密关系。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这些主体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要么双方当事人存在投资关系、归属关系、关联企业,要么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夫妻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正因为这种基于共同利益的身份关系,使得双方在达成恶意串通的合意后,在诉讼过程极少具有对抗性,一般表现为被告主动到庭,从对原告的诉请、案件事实、证据不持任何异议到自动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案件审理过程异常平和,往往审理周期较短,多以自愿调解结案,以规避法官对案情的实际审查。三是侵财性。这一特点在“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体现地尤为明
6、显。传统意义上,虚假诉讼之所以要恶意串通,其目标就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谋转移财产或逃避执行等方式达到上述目的。而“套路贷”中虚假诉讼则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虚假诉讼的显著特点,犯罪嫌疑人采用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或房屋买卖关系,更重要的是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为逼迫被害人就范而提起诉讼,提起虚假诉讼是其惯用的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方法,是犯罪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四是外部性。虚假诉讼造成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制假成本低,查处成本高。作为虚假诉讼的始作俑者,
7、造假的当事人获取生效法律文书的成本可能极其低,有时只需要支付低廉的诉讼费用甚至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用。相反,虚假诉讼的诉讼技巧、作案手法高,而制裁的方式有限,懲处甚轻,造成查处的低成本与可能获得的高效益出现严重背离。另一方面损害司法公信力。司法定分止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支点,尤其是作为诚信体系基础性框架的司法执行行为,对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虚假诉讼骗取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动摇的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一是线索发现难。案件线索发现难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面临的普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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