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赋予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创造专利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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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慎 赋予 人工智能 自主 发明创造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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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慎赋予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创造专利权吴坤传统专利法律制度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且囿于时代认知的局限,并未规定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明人主体及其生成技术可否作为专利保护。鉴于人工智能已经介入技术发明活动,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创造可否作为专利进行保护已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可专利性问题又分为两个子问题,包括人工智能的发明人身份问题以及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问题。人工智能难以打破人本主义专利法的发明人身份要求各国专利法律制度未认可人工智能可作为发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规定,专利法指称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以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发明
2、人应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层面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类型。这意味着发明人要么为自然人,要么隶属于法人。我国专利申请与审查实践中仅认可自然人为发明人,尚未出现人工智能等非自然人作为发明人的先例。世界各国专利法律虽未从制度上明确发明人之确切涵义,但纵观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专利法律制度旨在以垄断利益激励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未曾赋予人工智能等非自然人以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地位。即便是对专利保护持有开放性立场的美国,同样强调发明人的自然人地位,僅认可专利保护对象为自然人,认为发明创造应为自然人创造。美国专利商标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名称、性别
3、等相关信息,否则该项申请将被驳回,由此可见一斑。目前阶段人工智能仅作为发明创造的辅助。2016 年美国科学家基于深度学习技术,对人工智能进行了 4000 多次不同条件下的晶体合成实验训练,然后由人工智能自主性预测晶体合成条件,从而成功预测了新型有机模板化产品的形成条件。目前阶段,技术发展已然可使人工智能进行训练、学习及自适应改进,并对海量数据进行收集、筛选、整理,以发现现有技术方案的缺陷漏洞与未来改进方向,从而预测和完善技术方案。人工智能已不再仅仅作为工具而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未来可成为发明创造的“创造者”。但不得不承认,上述人工智能对技术发明方案的预测均由自然人干预成立,人工智能的运行均是按照
4、自然人预设方案进行的,人工智能充当的是自然人发明创造的辅助者,不可作为发明人角色存在。专利相关理论对于发明人的解释也与人工智能相悖。第一方面,不符合人格延伸要求。洛克财产权理论认为,财产为人体劳动的自然延伸,是自然人人格的体现,因此应赋予自然人财产权,其中包括专利权。但人工智能为机械的组合体,不具备人格要素,因此无需赋予财产权,其仅能作为财产的客体。第二方面,无法产生激励效果。激励理论认为,只有通过赋予专利垄断权以激励,方能满足人的心理学、生理学以及社会学的需要,从而促进创新持续。人工智能为心理学、认知科学、计算机科学、通信科学等多学科技术的综合类人装置,不具备生理学上人的欲望,也不具备心理学
5、上人的意识,也无从认可社会学上的身份认同,因此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地位无法产生激励效果,反而容易产生巨大制度成本。第三方面,与民法主体制度不融洽。人工智能是类人性的机械装置,在一段时间内也无法产生独立意识,无资源分配的需求,其行为均在人类的参与下完成,无法真正享有权利,同样也无法真正要求其履行义务。人工智能与其谓之“主体”,不如归之于“客体”更为合适。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问题,应当坚持审慎的认可态度人工智能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整理后,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预测分子结构与功能,发现技术漏洞,并有效介入发明创造活动。虽然人工智能不具备发明人主体资格,但是对于其生成的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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