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我国家事调解的制度构建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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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 审判 改革 背景 我国 调解 制度 构建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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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我国家事调解的制度构建研究王少敏王红摘 要:家事調解是近年来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其在家事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调解的独特性,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做法,将家事调解从一般民事调解中独立出来,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在未来深化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应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专门化道路。关键词:家事纠纷;家事审判改革;法院调解;调解前置家事审判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正式启动了全国
2、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家事审判改革 49 条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家事调解的重要性突显了出来,由于家事纠纷具有人身性、私密性、伦理性、公益性等特殊属性,采用激烈对抗的诉讼模式可能会产生激化矛盾、恶化家庭成员关系的不良后果,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调解作为一种调整型程序,具有较为柔和的特点,更契合家事纠纷特殊性的要求,因而,家事调解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维护家庭和睦、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家事调解的优势,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家事调解
3、制度,我国自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推进调解机制创新和完善,家事调解的独特性逐渐受到重视,但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基于实际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家事调解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走上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专门化的道路。一、家事调解基本问题探析(一)家事调解的概念界定对于家事调解的概念,并无一个权威的界定,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界定也各有侧重。正确理解家事调解的内涵,要重点把握家事调解的对象和调解主体,家事调解的对象是家事纠纷,是指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纷争,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关系、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纠纷。调解主体是具有调解资格的
4、中立第三方,其职责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的氛围下有效沟通,相互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调解协议的方式达成化解纠纷的合意。调解员不强迫双方解决他们的纷争,而是尽力让当事人了解到他们自身及家庭都能够从达成合意中获得利益。1(12)有学者指出,家事调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事调解就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对家事纠纷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广义的家事调解不仅包括由法院主持的家事调解,还包括由法院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组织主持的家事调解。2本文所称的家事调解,若无特别说明,特指由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进行的对家事纠纷的调解。(二)家事调解的特点由于家事纠纷涉及家庭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家事调解呈现出较一般民事调解而言
5、所独有的特点。1.以利益而不是权利为中心家事纠纷多源于情感纠葛,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这种身份关系因亲缘的存在和延续而具有长久性和不可分裂性,这就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明确分清。权利义务的法律判断,不仅困难而且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要分清是非,当事人就需要把涉及家庭隐私的事项公之于众,再现当事人间纠纷矛盾的过程,即使在短时间内解决了纷争,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再难以恢复,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并非最为合适的安排。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最需要的不是公正,而是各方都能从中受益.1(29)因此,家事调解要以利益中心为导向,着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非权利,以双方所认同的方式逐步推进纠纷解决
6、的进程,最终实现人际关系的有效调整。2.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家事案件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往往涉及到未成年人、老人和妇女利益保护、青少年犯罪、社会道德伦理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家事案件的审理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彰显家事案件的社会公益不只是维持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是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应有之意。3故而需要国家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职权干预,以维护社会安定。因此,家事调解较一般民事调解而言职权主义色彩更浓,世界各国对家事纠纷的调解大多采用职权探知主义,赋予调解主体依职权主动调查的权力。3.道德性因素的作用明显家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夹杂着浓厚的人伦、情感与习俗色彩。在家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基于
7、血缘、亲情而形成的特殊身份纽带使得家事纠纷必然受到伦理道德和情感教化的影响,而且与传统习俗和风土人情也有密切关联。因此,家事调解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以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为内容的非正式规范的运用,当事人更愿意接受的是情理法的融合,而不是纯粹的法律判断。与一般民事调解相比,这些道德性因素对于在家事调解中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融合和关系调整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二、家事调解制度的域外考察(一)日本家事调解制度日本历来十分重视家事调解,在日本,家事调解被称为家事调停,家事调停的目的不仅是解决和缓和家庭纠纷,而且是为了积极地维持美满幸福的家庭。这是日本家事调停制度的出发点和特色。4日本对家事调解的重视值得我
8、国借鉴学习。日本的家事调解制度由家事审判法所专门规定。日本家事审判法第17条规定和第18条规定确立了日本的家事调解实行“调解前置主义”,除了性质上明显不适合调解的甲类案件之外,家事纠纷必须先由家庭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此外,日本对家事案件还规定了职权调停制度。根据日本家事审判法第 19 条规定,家事法院对于处在审理阶段的家事案件,认为能够通过调停解决的,可以依职权随时交付调停。这些都彰显了日本对家事调停的重视。立法明確了日本家事调解适用调解前置规则,同时也对调解前置的适用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家事调停的适用对象有三类:第一,人事诉讼案件,即与身份关系的形成或否认相关的案件;第二
9、,乙类审判案件,主要是指夫妻同居和婚姻费用的分担、离婚财产的分配、子女监护人的指定和变更、扶养费的请求等案件;第三,与家庭有关的普通民事案件,多为家庭成员之间与财产有关的纠纷。此外,还专门成立了家事调停委员会,负责主持调停的进行。就调停委员的任职资格,法律专门规定了较为严苛的限制,多为社会经验丰富、威望较高的社会成功人士,并对专业背景、经验等进行要求,以保证调停主体的专业化。(二)澳大利亚家事调解制度澳大利亚有调解的传统,其家事调解开始的比较早,家事调解制度也较为完善,因此对澳大利亚的家事调解制度进行考察能够为我国的制度构建提供有益经验。1975 年,澳大利亚颁布1975 年家庭法,该法明确规
10、定,凡依家庭法进行的纠纷处理,双方当事人及儿童都可以要求调解。20 世纪 90 年代,家事调解的定位从 ADR 变成了 PDR(PrimaryDisputeResolution,主要纠纷解决方式),此项改变于 1995 年颁布的新法令1995 年家事法改革法令中予以反映5。2006 年,澳大利亚国会对家庭法进行修改补充,颁布了2006 年家庭法修正法,其中一大亮点是增加了“FDR(FamilyDisputeResolution)新机制”,使得家事纠纷的非诉讼多元化解决途径得到进一步拓展。FDR包括家事咨询服务、家事调解以及家事仲裁。6在判定家事案件是否适用家事调解制度时,澳大利亚引入了案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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