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的检察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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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 实质 检察 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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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实质化的检察进路庞良程 黄洁梅 韦晓一摘 要:庭审实质化改革至今,刑事庭审虚化现象仍未得到有效转变。现实因素、制度因素、理念因素、能力因素等阻碍了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庭审是否实质化虽然呈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但关键性的因素往往取决于审前阶段。可以通过强化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等途径,发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关键词:侦查中心主义 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虚化 庭审实质化 检察主导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两高”先后出台“三项规程”、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等文件,各地司法实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建立符合本土司法需要的庭审实质化模式。庭审实质化应
2、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应如何参与推动,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研究。一、司法现状:当前刑事庭审的虚化表现笔者从广州地区近年来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不认罪或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随机选取了 100 个案件进行庭审录像观摩。除了量刑程序虚化、当庭认证和宣判率低等问题外,从检察履职角度考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四类人员”出庭率低仅以传统宣读方式出示言词证据,难以暴露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中的矛盾,也难以发挥庭审发现案件疑点、证据问题、消除争议、查明事实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增加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后,证人出庭率虽有所上升,如广州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从原来的 0.61%上升至 3%,1但依然存在事实类证人(
3、目击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困难的问题。在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审中,也容易出现出庭证言不稳定或作证效果不理想等状况,加大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起诉风险。(二)举证效果不佳当前的刑事审判往往庭审时间短,而庭后阅卷、制作法律文书周期较长。为满足法庭对庭审效率的要求,公诉人大量使用批量举证、打包出示、选择性宣读等示证方式,可能影响举证的全面性和理解的准确性。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僵化理解举证顺序,机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顺序进行举证,证据内部逻辑不清晰,庭审效果不佳,且极少进行实物举证。在课题组随机选取的100 个普通程序案件中,有实物举证的仅 3 件,采用 PPT 多媒体示证的仅 9件。(三)
4、质证、辩论不充分受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限制,被告人难以充分理解证据承载的信息并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辩论。即使有辩护律师,在不能确保“一证一质”,关联性和证明力未能被充分揭示的情况下,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导致辩方质证意见采纳率不高。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就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进行辩论时,合议庭往往以“留待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为由制止。而出于庭审时间的考虑,控辩双方在辩论阶段通常只能“就案件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难以再有充足时间就个别证据进行质证性辩论”,“最终可能的结局就是对某些证据的证明力质证不足”。2二、问题根源:阻碍庭审实质化的制约因素(一)现实因素:案多人少不断攀升的犯罪率
5、和有限的司法配置之间的矛盾让很多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压力重重,如果进行“实质化”审理,庭前准备工作量的增加和庭审效率的下降将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并且,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一次庭审中不能反映出来,从而需要多次开庭,审判效率降低。在案多人少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自然更倾向于采取简化办案流程的方式来“挤”时间、“压”工作量,从而抑制了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积极性。(二)制度因素:侦查中心主义未完全扭转庭审实质化要求具有实质性或决定性的审判活动必须且只能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不能在庭外或庭下解决。但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依然奉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法庭审理并未发挥查明
6、和认定事实的作用。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例,虽经刑事诉讼法确立,但其启动和实质排除依然存在较多掣肘。笔者随机选取的 100 个案件中仅有 9 例提出“排非”申请,法院启动“排非”程序的仅3 例,成功“排非”的仅 1 例。这反映出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之间依然存在“协调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的制度惯性,司法人员对侦查机关提取证据有天然信任感,“对侦查的偏向性与可错性也较能容忍,以致侦查结论及其依据常被照单全收,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3(三)理念因素:传统刑事诉讼制度价值取向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色彩有所加强,但强职权主义情结仍然浓厚,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7、依然影响着刑事审判的基调。一是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目的。我国传统和现实的司法语境中,重视打击犯罪的渊源深厚,司法機关以打击犯罪为己任,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护远不如发现案件事实来得重要,导致长期司法实践中更多表现为重“打击”而轻“保护”。二是过分追求“客观真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主张“客观真实”,将“确定无疑”“排他性”“唯一性”等作为证明标准,4而不愿承认“法律真实”,不愿使用“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标准,导致裁判者审查证据时对真实性、相关性的要求高于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庭审实质化场景下,本就普遍存在的证据矛盾愈发突出,公诉方面临的指控压力和法官精准辨别证据矛盾的
8、难度也更大,以致避免证人出庭、避免控辩双方激烈交锋、避免证据矛盾被辩方过度放大成为司法人员避免动摇证据体系和内心确信的最好选择。(四)能力因素:控辩审三方驾驭实质化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实质化的庭审并不是法官的“独角戏”,而是一种“建立在控、辩、审三方良性互动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强调司法技术的庭审制度设计,它要求控、辩、审三方都要具备较为高超的诉讼技艺”。5但目前控、辩、审三方的司法技术和诉讼技艺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之间仍有差距,司法人员对于庭审不可控性和低效率的担忧,客观上成为了庭审实质化的阻力。一些公诉人僵化理解举证顺序,举证逻辑不清晰;一些公诉人交叉询问、讯问的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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