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角度看民法典中设立居住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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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律师 角度 民法典 设立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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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角度看民法典中设立居住权周旭亮2020 年 5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会上介绍,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包括通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占有等 5 个分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物权编中设立了居住权。关于居住权的问题早在 2002 年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已提出设立,但是在最后的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很窄。居住权纠纷多发于亲属朋友之间,可通过婚姻法、合同法等救济渠道加以解决,经过多方讨论后最终未写进正式出台的物权
2、法之中。不过关于居住权保护的问题在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和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居住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尽管学术上关于设立居住权的争论一直存在,但是从笔者近 10 年的律师生涯中,特别是各种类型的拆迁案件中仍可以窥探出设立居住权的重大意义。如果说物权法的出台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制度的基础,那么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通过就是在我们这么多年经济高速发展之后对物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可以说一个是明确“有没有”的问题,另一个则是解决“适不适用”的问题。就像中国政法大学王轶教授谈到的“居住权入法实现了物尽其用”。什么叫物尽其用?就是充分利用
3、资源,一点都不浪费。首先,每条法律的出台都是基于社会的需求,符合民众的期待。显然,当下居住权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亲属朋友之间的居住利益的问题,而是放到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去考虑实现最大程度利用资源,保护人民利益的目标。我国目前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物权保护除了直接体现在市场交易中,还深刻地体现在城镇化过程中发生房屋拆迁时,对拆迁户利益保护问题。以对社会经济影响最明显的不动产为例,市场交易中的不动产仅仅是符合交易的商品房,现有的物权法和合同法基本可以满足市场交易中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国的房屋种类不仅仅包括商品房,还存在农村
4、的自建房、拆迁的安置房、公租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种形式。依据原有的法律,在拆迁中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的难度不大,但是对居住人的居住利益保护存在重大的立法需求。在面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居住人利益保护问题时,法官往往只能通过公序良俗的原则去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加大了法官审理案件时裁量统一的难度。最开始对设立居住权的讨论主要是着眼于家庭居住利益保护,起初的觀点是认为婚姻法和合同法足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诚然,婚姻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配偶的居住利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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