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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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 行政 公益 诉讼 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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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初探陈萍摘 要:对侵害众多未成人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应拓展未成年人“等”外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解决法律规定领域过窄的问题;应从履职主体的适格性、履职行为的法定性、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等方面来准确把握立案标准,明晰边界限度,确保案件质效。关键词:“等”外探索 依法规范 立案标准 边界限度未成年人保护是事关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更多注
2、重对未成年人刑事方面的保护,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之预防性保护非常少。2018 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全国 13 个试点省市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但实践中存在“等”内领域范围窄、“等”外法律法规不明确、可供借鉴的事例少、开展公益诉讼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笔者试对“等”外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作如下实务探究。一、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非常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4 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仅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家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
3、权出让等四个领域,其中,真正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只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因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精神,出臺了全国首个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专门确定了未成年人“5+N”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第一,校园安全类。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预防和处置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意外伤害、性侵欺凌等相关制度不完善,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二,校园周边安全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向未成年
4、人开放或者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特定范围内经营,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三,特殊产品侵害类。相关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彩票,或者烟草、彩票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标志,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四,网络信息侵害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不良或沉迷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络信息、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五,相关权益受侵害类。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违法雇佣未成年职工,或者安排未成
5、年职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危险作业的。第六,其他严重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凡公共安全领域、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领域、消费者投资者领域里涉及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的均属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范畴。如: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相关公共场所消防器材、设施不符合要求,侵占、破坏、污损少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游乐场、游泳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等等。二、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应坚持的原则在前期的试点探索中,存在立案较随意、监督不严谨、办理不规范等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应当坚持
6、以下五项原则,处理好五大关系:第一,维护众多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处理好侵害个体与侵害群体的关系。切实把握好“众多”这一原则,把社会反响强烈的、对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问题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内容。对于仅对个别未成年人造成侵害,或者这种侵害具有偶发性、特殊性,不足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宜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可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第二,解决问题优先原则,处理好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关系。始终把推动社会治理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落实到位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办案促保护,以工作促治理,以问题解决为先。虽然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更具法律效力
7、,但由于其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案条件和办案流程,过程更长、要求更严,如果能够通过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则可以优先考虑。此外,对于一些不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也应当通过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问题解决。第三,依法规范办理原则,处理好创新未成年人保护举措与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关系。未成年人的问题是事关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积极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全面综合保护。但公益诉讼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遵照立案、调查、诉前程序、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的流程,规范有序地办理,不能因为强调未成年人保护而违反办案要求。第四,争取社会支持原则,
8、处理好强化监督与双赢多赢共赢的关系。不以办多少案件为目的,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加强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和单位沟通,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大格局。如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重庆各区县检察院经过前期摸排,发现校园周边贩卖香烟的问题较为普遍,为此,市检察院要求各院不再分别以公益诉讼立案,而是由市检察院统一与市烟草专卖局座谈沟通,推动开展全市清查整顿行动。第五,一体化办理原则,处理好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专办与配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的关系。未检部门人手少,因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缺乏民事、行政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因此,在过渡时期,可以配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但应当积极参与,而非被动
9、配合。未检干警应尽快熟悉办案流程,提高取证能力,掌握行政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021 年未成年人案件实现一体化办理的要求,尽快独立办理。而公益诉讼案件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一体化办理有利于从刑事案件中发现问题,更能实现全面综合保护的目的。重庆有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均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中,以点带面,查找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教师无资质的问题,从而启动公益诉讼,推进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也预防了此类犯罪的发生。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应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它虽然是
10、一种拓展和探索,但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下,稳妥慎重地办理,只有在立案上守好“入口关”,才能确保后面的诉前建议、提起行政诉讼不出问题。因此,重庆市检察院要求凡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均应报市检察院未检部门进行立案审批。那么,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应如何把握?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从履职主体的适格性、履职行为的法定性、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等五个方面来阐述。(一)履职主体的适格性公益诉讼必须针对具体的行政机关提出,这是前提条件。由于行政机关职责繁杂,职能互有交叉,找准适格的主体,明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是第一步。1.按照“专管优先”的原则确定怠于履职的行政
11、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互有职能交叉的情形,一定要明确谁是专管部门。如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经营与超范围经营的公益诉讼案件,明确适格主体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般的托管业务、兴趣班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颁发工商营业执照;而与九年义务教育有关的学科以及与招考有关的音乐、艺术的校外培训应当先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经初步调查,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证办学,而是无证从事学科培训和超范围从事学科培训等违法行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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