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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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 认罚 从宽 制度 司法 适用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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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司法适用 配套制度 律师作者简介:李蒙,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基层司法实务。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4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如何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不断完善、明确的要求,這一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多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就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具体制度规定。2019 年 10 月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可谓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2018 年刑诉法修正案在实施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整体的制度规定,
2、其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案件中实行的较多,但在重罪中适用较少,因此有必要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普遍性,从犯罪人认罪主观性的角度进行考虑,鼓励犯罪人进行认罪,审慎把握刑罚的控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机关针对认罪认罚案件而特别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各阶段,包含实体、程序、办案机制等许多方面的体系化规范及其运行的总和1。还有学者认为,认罪从宽认罚制度旨在建立刑事案件分流机制,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系统分配2。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是适用于刑
3、事案件全过程的法律规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其应用的范围、从宽处理的幅度、案件办理的具体程序、关键证据的收集采纳、被害人提出的适用意见以及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这些基本问题是应当着重关注的3。尤其要完善的是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机关的参与程度和程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让存在重大立功等减刑情节的案件能够在较前的阶段即可顺利实现从宽处理。(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的在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宽严相济”这两大刑事政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其立法目的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变化。在制度的产生初期,立法目的在于更好的形成制度以应对高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建议被告人自
4、愿认罪认罚,积极落实退赃退赔手续,不断提升诉讼效率4。在制度的试点阶段,立法目的不断多元化,其中诉讼效率的提升成为主要目的,对优化司法资源、提升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完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在试点开始之后整体的立法目的更加丰富多元,集中于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着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第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政策,与刑事案件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这要求监督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发展日趋完善,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当事人重要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司法改造的目的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促进犯罪
5、人教育改造,预防再次犯罪。与速裁程序相互结合还能够提升案件的公正性、准确性。作为一项新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波动和变化反映出了立法技术的规范性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建立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基本原则并且规定具体的内容和总体性的规定,这已然成为了重要的指导性内容。若要达成指导司法实践的要求,即必须具备抽象的原则和完善的内容,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既能够在总体上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又能在细节中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5。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新的独立程序,很难从整体和历史的角度进行法律立
6、法目的探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总体来说就是要从两个层面落实司法实践,即如何从快以及如何从宽等制度。其中从快和从宽分别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展开的认定角度。在进行当前制度运行的状况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从上述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司法适用中各方主体工作积极性不高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过程中,要使该制度涵盖于司法适用的整体进程中,那么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参与。从不同主体的利益出发促进主体工作的发展,才能够增加和提高工作的积极性,才有利于司法适用。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各方的主体整体积极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7、1.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在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大部分的工作均由检察机关行使,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阶段的协商程序、量刑程序、与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沟通程序等,这些繁重的工作已经给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6。相较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作为接触案件的第一个国家机关,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往往会掌握较多的第一手资料,却在量刑等阶段缺乏参与,在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需要审批的程序上也没有太多的权限,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类似的简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时不能够尽快的适用此项制度,进而导致公安机关缺乏适用此项制度的积极性。2.律师作用有待提高按照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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