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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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 故意 传播 虚假 信息 司法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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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郑蝉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这类行为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存在冲突,造成虚假信息界定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适用标准不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难等问题,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着很多争议,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有效打击。对此,应加强对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研究,并进一步完善虚假信息的范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适用标准、“其他媒体”的范围等方面立法及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关键词:司法适用 虚假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 规范建议全
2、媒体时代下,信息先生产后过滤、边生产边过滤、只生产无过滤的生产模式,以及信息过宽的准入制度,造成了虚假信息泛滥,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规制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分散在现行刑法分则中,且这些罪名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然而,长期以来在针对不特定的个人、单位或产品编造、传播有关的非恐怖虚假信息时,法律出现了真空。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5 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填补了法律空白。该罪名设立以来,各地相继出现了相关的司法判例,对规范这一行为,推进网络信息治理有着明显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两高”司法解释冲突等问题
3、,司法实务中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处理存在一些争议,亟待加以研究予以厘清认识。一、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样本概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搜索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真实判例 21 件 22 人。本文对所有判例进行分析对比后,发现这类案件的被告人都是通过网络将各类虚假信息以文章、图片、视频、直播相结合的形式发布在微信、微博、论坛、直播间等媒体上,快速吸引大众的眼球,使虚假信息在短时间内被数以万计地点击阅读和转发,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群众的恐慌,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案例中的 21 名被告人自编自传的行为被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只有 1 人的传播行为被认定为传播虚
4、假信息罪,而且刑期高的 6 年,低的拘役 4 个月,甚至可以适用缓刑。鉴于此类案件在虚假信息内容、发布平台、行为后果上存在相似性以及处理结果的差异性,故从中选取了 2 个典型案件。另外,通过百度搜索到了其他 2 个具有可比性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例。通过仔细对比以上四个案例,可以发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在同一时间段的不同地区被施以不同的处罚,存在同案不同判、处理结果不尽相同的现象。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一)虚假信息具体界定难且与虚假恐怖信息冲突在上述四个案例中,虚假信息内容涉及因拆迁、交通事故引发的伤亡,抢小孩、卖器官等犯罪行为。这些虚假信息很明显不属于具
5、有爆炸、生化和放射威胁的恐怖信息,但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且都会使人感到十分紧迫的信息,所以比较容易导致公众作出错误判断。因此,上述四个案例中的虚假信息完全符合误导性、严重紧迫性、非恐怖性的特征。本罪中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司法认定中,有时会出现界定不一致的困境。虽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司法认定方面的冲突,但是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第 1 款和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6、下简称解释)第 6 条分别将“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信息”“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信息”归入到“虚假恐怖信息”。显然,“虚假恐怖信息”范围一次又一次扩大,使得其与“虚假信息”的内容越来越趋同。在不久的将来,本罪的虚假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的区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毋庸置疑,本罪的虚假信息是非恐怖性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今后,虚假恐怖信息应排除不具有恐怖性的重大灾情、重大疫情,将其严格限定在刑法法条规定的虚假信息范畴内。在司法解释还未及时修正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非恐怖的重大疫情或灾情时,行为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本文认为,根据法规竞合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7、的原则,当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二)“两高”关于编造、传播的解释存在冲突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编造恐怖信息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向不特定对象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解释第 1 条指出,编造是指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传播是指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的秩序。可见
8、,“两高”对編造、传播的解释存在不一致,且划分标准不同。具体表现在:1.通知是根据传播对象是否特定进行区分,认为编造不包括向不特定人的传播;而解释则根据行为人是否为虚假信息编造者进行区分,认为编造是自编自传的行为,包括向不特定人的传播,传播则是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行为。2.根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只用区分虚假信息的编造者是否为行为人即可定罪量刑。而根据通知,司法适用中要区分传播对象是否特定,何种情况下是传播对象特定,何种情况变为传播对象不特定,是否存在传播对象不特定的情况等等。“两高”的规定不一致,也势必导致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出现对编造、传播行为认定的不一致,进而影响具体的定罪量刑。在案例一、
9、二中,两被告人没有直接对现有的视频、图片和文字进行传播,而是进行了严重的修改,再进行传播,这是一种自编自传的行为,属于本罪的编造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传播行为。本文认为,两被告人应被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罪,因为行为人的编造行为中理应包括后续的传播行为,而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适用标准不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扩大化。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时,当事人应负刑事责任,还是给予行政处罚,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故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明确的规定。事实上,由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适用标准不明确,已
10、经在司法实务引起了一系列的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法律实务部门在取证时,一般情况下只要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大量地浏览、转发虚假信息,就会认为该行为可以适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然而,网民的何种反响可以被认定为“强烈”,浏览、转发的虚假信息数量多少可以被认定为“足够多”,即何种情况属于“扰乱网络空间秩序”,这必将导致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混乱局面。另外,正是由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未确定,导致同类案件刑期相差甚远,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有的被告人才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有的仅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在案例三和案例四中,行为人都是在朋友圈编造了抢夺小孩的虚假信息,案例三中的虚假信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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