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共同开发协定的国际法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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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开发 协定 国际法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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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墨共同开发协定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关键词 美墨共同开发协定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 国际法原则作者简介:黄田,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安全监督站。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04一、美墨共同开发协定的国际法背景(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海洋法公約第 2 条规定:“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并规定,该权利为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和固有权利,即任何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能进行大陆架上的勘探开发活动,并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制度做了规定
2、,其中第 56 条第 1 款表述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已经渐渐演变成国际习惯法,海洋法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对以往习惯法的条约化,所以即便是对于没有参与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如美国,也受该习惯法的约束。(二)与共同开发有关的国际法原则与共同开发有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国家争端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国家主
3、权,彼此承认在其本国领域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决定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的国际行为准则。国际合作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和宗旨之一,跨界矿藏开发应遵循这一普适性要求,且其强制性义务禁止单方面开发和谈判义务为共同开发奠定了基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应当而且必须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争端,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并在国际合作中相互获利。共同开发是缔约国对其在边界线附近海域或争议海域的专属性资源主权权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体现了一国对其经济主权的处置,且在其过程中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相关机制,目的是保证在
4、各当事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以合作的方式实现共赢,因此是对以上四个原则的贯彻体现。(三)2000 年美墨“西缺口条约”中的相关条款2000 年 6 月 9 日,美国和墨西哥签订了墨西哥湾 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条约,由于条约适用范围位于墨西哥湾西缺口,又被称“西缺口条约”。该条约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当确定存在跨界油气田的情况下,为高效而公平地开发自然资源两国应争取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当一方收到另一方以外交方式发出的请求时,应当在 60 天内就可能存在的油气资源进行磋商。美墨“西缺口条约”中的共同开发条款是美国和墨西哥共同开发墨西哥湾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美墨共同开发协定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墨西
5、哥湾西缺口区域,但是“西缺口条约”却为美国和墨西哥描绘了共同开发的蓝图,表达了两国共同开发的强烈意愿。二、美墨共同开发协定主要内容(一)协定的一般性规定2012 年 2 月 20 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和墨西哥外长帕特里西亚在墨西哥城签订了美墨共同开发协定,协定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生效。该协定是一个框架性协定,由 7 章 27 条构成,主要分为 5 个部分。协定仅规定共同开发的主要方面,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争端解决机制、先存权的确认等。协定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本协定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就海岸线 9 海里以外的跨界油气地质构造和跨界油气田的共同勘探开发。”协
6、定第 2 条将“边界线附近的油气”定义为“在钻井作业过程中探测到的边界线任意一侧 3 法定英里以内的油气。”这就意味着,沿855 千米(550 海里)边界线的 150 万英亩的带状水域将受本协定管辖,这片水域位于德克萨斯州水域以东,穿过墨西哥湾西缺口,一直延伸到墨西哥湾东缺口的西边缘。协定规定共同开发所采取的管理模式是联合经营模式,即国家保留对租让权人(被许可人)颁发许可证和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力,双方政府各自授权租让权人进入共同开发区,然后由租让权人订立联合经营协议,对共同开发区的资源合资进行勘探开发的经营模式。两国政府还委派官员组成联合委员会,对共同开发协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审查、监督和发布
7、咨询意见,但不具有发放租让权的权力。美墨共同开发协定主要建立了 3 个争端解决办法:联合委员会、仲裁和专家决定。并规定联合委员会是审查执行机构提交的所有与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有关的争端和问题的职能机构。协定将争端主要分为 4 类:批准联合经营协议和联合作业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端,与产出分配有关的争端,确定跨界油气田过程产生的争端,以及其他与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协定还对先存权予以确认。根据协定第 1 条第 2 款,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要求更改在本协定的批准通知送达之前存在的许可证,则这些条款将不适用于那些许可证,但如果缔约双方认为适用本协定符合双方利益,这类许可证的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接受本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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