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在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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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学考试 在建 终身 学习 社会 发展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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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学考试在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探析摘要:论述了自学考试在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自学考试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自学考试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学考试在中国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质量、教育投入及宣传工作等方面发展的方略。关键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质量收稿日期:20061024作者简介:古春汐(1972),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现四川大学高等教育学专业,2005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一、自学考试是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关键,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于 80 年代初开创的一种“个人自学
2、、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高等教育形式,是我们国家在经济建设时期面向社会公开培养、选拔人才的教育制度之一。1.自学考试扩大了我国高等教育规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1999 年我国普通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此举措迅速推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2001 年和 2002 年我国高校毛入学率已经分别达到 13.2%与 15%,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正在向大众化阶段迈进。2003 年全国高校招生人数超过 300 万人,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超过 1200 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超过 15%。在扩大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过程中,可以说自学考试功不可没,它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新的接
3、受高等教育的平等的机会。据统计,20 年来国内参加过自学考试的考生高达 4000 多万人,就是说,我国 13 亿人口中每 30 多人中就有 1 人参加过自学考试。全国自学考试专业从最初的几个,发展到今天的 11 个一级学科、239 种专业,培养了 300 多万名本专科毕业生和 40 多万名中专毕业生。自学考试对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贡献率也是逐年上升,有数据显示,在 1997 年、1999 年、2000 年、2002 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中,自学考试分别贡献了 1.66%、2.3%、2.5%和 4.2%。2.自学考试是一种开放教育自学考试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三要素组成的,注重培养学
4、习者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它以自学为基础,辅之以多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最后由国家统一考试实施检验。学习采取单科累计方式,全科合格将获得相应的证书,没有严格的学制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自学考试这种学习形式,是符合现代教育强调的“在教师主导下的学习主体性作用”这一原则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意志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社会化开放式教育,能够满足多种层次的教育需求,自学考试形式的对象面广,所有社会成员都可参加。这就意味着自学考试教育形式,是一种不受身份、职业、年龄、民族、种族、区域和已受教育程度等限制的适合于全社会成员参加的大众化教育形式。这种没有任何门槛、参与者众多的大众化教育学习形式,在进一
5、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3.自学考试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和特点终身教育理念强调人的一生要不断学习、补充和更新知识;鼓励成人回到各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强调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办学,满足社会成员继续学习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实现人生的价值。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辟了在职人员学习的宽广渠道,突破了人生中关于学习和工作两个阶段的传统划分,不仅能够开展具有学历教育性质的自学考试,也能适应学习内容涉及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非学历继续教育的需要。自学考试已由“学历补偿教育”向构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体系转变。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竞争的日益激烈,岗位工种的
6、不断变化,以及人们生活素质的不断提高,把各种各样的人吸引到自学考试队伍中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效地满足了社会各方面日益增长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需求,使终身教育在我国快速从理论走向实践,并成为我国目前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与特点的教育形式。二、在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中,我国自学考试发展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质量、教育投入、宣传工作等方面仍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学考试发展的一些方略1.健全、完善我国自学考试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1980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自学考试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的道路。1988
7、年,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及科技的高速发展,及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的要求,自学考试的政策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集中表现在不能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潜力、不能有力的保证自考人才价值的体现和自考毕业生的社会认可度不高等方面。当前,由于社会对自学考试这种教育形式的认识不够,以及历史和自考本身的原因,自考生在同等学力的人群中的地位较低,受到歧视。同时自考学历在社会上得不到充分认可,当自考毕业生踏入社会进行择业时,往往会受到不公平待遇,以至于自考
8、生的个人价值得不到全面实现,这在某种程度上给原本就缺乏的高等教育资源又造成了变相的浪费。然而,当国内出现自考生学历贬值的现象时,澳大利亚、英国等 20 多个国家高校却均承认中国的自学考试文凭。据北京教育考试院最新不完全统计显示,从 2001 年到 2003 年,承认我国自考学历的国家和地区基本维持在 20 至 26 个。许多外国高校,承认北京市高教自考委员会和主考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允许持有学历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的自考生进入本校学习,或攻读学位,或免修、减修部分课程。出现这种怪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考学生的利益;二是全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自学考
9、试还存在许多错误或片面的认识。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国家出台符合当代自学考试发展规律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规层面上加以完善我国自学考试制度,从入学、学习过程到就业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保障自学考试学生的权利,对自学考试及考生的地位进行确认,使自学考试机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在社会舆论引导上,政府要从一个正确的方向对社会公众予以引导,使全社会对自学考试这种高等教育形式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2006 年 3 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的议案,而且议案提出的背景都没离开学习型社会、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该议案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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