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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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关键词 借名买房 不动产 所有权 产权归属作者简介:刘德玉,攀枝花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022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几年来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带动了地方政府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也激发了人们的购房需求。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资源与需求的分配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在关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方面,例如限购、摇号等地方购房政策的出台,这些政策的初衷本意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随着人们购房需求的复杂化,主体多样
2、化,也出现了例如“借名买房”的法律实务问题。一、借名买房概述(一)含义借名买房从行为上讲,指实际购买人以第三方名义登记购房,在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上约定为实际购买人所有。用法律术语来讲,实际购买人为事实物权人,也就是实际的购房出资人;第三方为法律物权人,即在交易中起到提供自己名义与资格的人,实际不出资。(二)特征1.从形式上看,不动产的款项由第三方法律物权人支出。之所以需要借名买房,是因为实际出资人自身没有相关的购房资格,或者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意用自己真实的名义去购买,因此找来符合政策条件的第三方,借用其名义完成房屋购买行为。从出卖方的角度来讲,第三方是具有直接购买人的行为外观,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
3、都是由第三方完成的。在实际的操作上,购房款项也是由第三方支付。2.实际出资人是房屋的实际物权人。即事实上的物权人,对不动产具有物权中所有权的各项权利,如占有、支配等。第三方在完成购房手续之后,房屋后续的所有权与他无关,物权的实际享有者是出资人,并且能够以自己的意愿对房屋进行处理,第三方不得干涉。3.实际出资人与第三方的协议中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已经明确界定。即实际出资人在与出借名义的第三方协定之初,便已经明确约定了待不动产购买之后,其产权的归属方应是实际出資人。这也是借名买房的最终目的所在。而至于其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则在下文重点讨论。二、借名买房中的事实与法律分析(一)关于借名买房的合同
4、效力分析在民法领域,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表达。对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合同法应予以明确的保护。从法律实务来看,通常裁判的依据中会参考具体的地方政策。从类型上讲,借名买房的种类通常有两类:一是购买商品房,其背后的原因通常是限购、贷款等问题的规避;二是经济适用房。在这两类案件里,通常因后者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约定以借名买房的形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大量的案件认为其合同约定无效。对于前者,则通常认为没有合同无效事由,约定有效。从这里也可以分析出,司法实践对于结果的认定标准也是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因素的。借名买房的标的物为经济适用房时,会严重损害到
5、当地政府旨在保护的低收入人群合法权益,在资源相对比较紧张的状况之下,如果放任这种行为认定该合同有效,则会直接伤害到该部分群众群体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公信力。因此法律实务中对于这种类型的规避问题予以否定。对于标的物是商品房的案件,由于法院在考虑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时,尤其是法律依据的时候,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为“参考”,并未要求需要强制适用。在法律、行政法规这一位阶层面,认为合同无效的标准相对较高,相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类型来说,商品房的购买并未损害到公共利益,即使个别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此种合同无效,但是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不会依据地方性法规去认定合同无效,否则违反其上位法。(二)
6、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在物权公示原则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背景之下,对于不动产而言,是否经过了公示登记对于物权的确立与保护具有影响。关于不动产的权属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初衷在于维护物权变动的基本秩序,保护交易的合法性与程序性,并且公示原则也是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而设置的程序要件。对于不动产来说,其物权变动模式是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其基础是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上的债权行为与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物权行为。总体而言,我国的不动产权属变动形式有常规也有例外,常规的形式是债权形式为主,例外的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典型的土地权属问题。先以例外情况分析,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
7、家所有,而在农村地区则归集体所有。由于长久以来形成的农村社会稳定性的秩序,在此基础之上考虑到农村的文化水平以及公共机构情况,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变动问题,我国采用了债权意思主义,即双方出于真实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之下,签订了有效的合同,具有处分权的一方便能够以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变动合同完成权属的变动。这种情况也是充分考虑到了农村的社会特点,我国农村普遍是以熟人社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民彼此之间具有较高的信赖基础,同时农村的文化水平在法律设定之初也普遍不高,便没有登记程序设立的意义。而对于常规的情况,我国对于正常情况下的物权变动,登记程序主要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需要引出对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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