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直播涉黄的定罪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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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直播 定罪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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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网络直播涉黄的定罪问题关键词 网络直播 涉黄 黄播 互联网犯罪作者简介:刘冰,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辩护案件、民刑交叉案件、民商事案件。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61一、引言为净化网络环境,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氛围,近几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开展一系列净网专项行动,针对电信诈骗及网络涉黄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笔者有幸代理了净网专项行动中的一起网络直播涉黄案件,而从这起案件中也可以看到,网络直播涉黄,也就是黄播,可能涉及了几个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本
2、案的案例如何进行定性?是否是这三个罪名中的一个?除了要研究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之外,还应当从案件本身入手。二、案情简介2016 年,被告 A 与同案犯合谋以经营网络直播平台 B 的方式牟利。由被告 A 负责安排运营场所、开发直播 APP 和组建运营团队,并与同案犯合谋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运营直播平台 B。2016 年 X 月 X 日,该网络直播平台 B,测试后上线进行试运营。观众及使用用户均可以注册会员制的方式免费进行直播或者是观看直播,而平台 B 的牟利方式是通过观众支付给主播的打赏费用参与分成来获得利益的。平台 B 上线后,才几天时间,用户及会员就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期间,被告 A 联系了主播中
3、介带主播来进行大尺度表演。而被告 A 等人明知该平台上有大量淫秽表演,仍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操作,如隐藏房间、选择性封号等方式,以此来逃避网管监督,另一方面又继续放任主播在直播平台 B 上进行淫秽表演。该直播平台运营十天即案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情节特别严重,认定被告 A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 A 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委托笔者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二审辩护人意见,改变本案的定性,认为应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定罪和量刑部分,改为在十年以下量刑。三、涉及罪名分析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可以锁定直播涉黄可能触犯的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
4、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等三个罪名。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下称 A 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传播淫秽物品罪(下称 B 罪)是个轻罪,其最高刑仅为二年有期徒刑;组织淫秽表演罪(下称 C 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从量刑轻重来说,A 罪最重,C 罪次之,C 罪最轻。但从本案一审判决来看,一审本案定性为 A 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几个罪名中量刑最重的罪名。结合本案案情来看,本案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一致承认,开发并使用“擦边球”方式运营该 APP 直播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因此,本案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不可能认定为 A罪。那么一审认定为 A 罪的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可能
5、构成 B 罪呢?笔者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 B 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四、代理思路1.从犯罪构成来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除了要求要以牟利为目的外,还需要具备传播行为、淫秽物品,且传播行为和淫秽物品二者必须具有关联性,而本案中,二者呈现割裂的状态。因此本案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本案中的淫秽物品,指的是经鉴定,存储于服务器的淫秽视频。而该服务器并不属于被告 A 及同案犯所有,也不非被告 A 及同案犯所能控制。该服务器为第三方所有。服务器内的视频是直播时产生,并同步存储于服务器中。无论是观众还是直播者、被告 A及同案犯等人均不能复制、回播、下载。那么,就需要弄清楚观众观看的是什么?是直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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