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等诉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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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 被告 分家析产 法定 继承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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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某某等诉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李璇摘 要:本案系一起因多年前遗产分割协议未完全履行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按照原有协议内容继续履行还是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根据变化的实际变通履行。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同意变通履行且根据民法平等原则,法院做出了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的判决。关键词:继承协议;公平原则;产权变更原告:徐某某原告:张甲原告:张乙原告:张丙原告:张丁原告:张戊被告:张某某被继承人张己与原告徐某某系夫妻,生育子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张己与被告系姐弟,张己于 2002 年 4 月 10 日去世,父母先于其去世。系争房屋为张己与被告在弟弟张庚去世后共同继承
2、的房屋。2001 年 8 月 22 日,张己与被告签订张庚遗产继承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遗产 1、股市里的钱:76,661.69 元。2、房屋一套: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七村 2 号 204 室,建筑面积 33.23 平方米。二、遗产继承人 1、姐姐张某某2、哥哥张己三、双方根据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并且充分考虑到姐姐张某某在张庚五年来患病开刀、住院期间所给予的辛勤照顾和所付出的大量心血这一实际情况,现就张庚遗产继承事宜达成下列协议:1、股市里的钱 76,661.69 元,加上厂里给的丧葬费 2500 元,扣去准备给张庚在淮南买公墓的钱 10,000 元,扣去张某某在张庚患病期间以及去世以后用
3、去的医药费(医保不能报销的钱)和丧葬费、护工费共 13,009.77 元(其中绝大部分有发票,并经张己审定认可),可以实分的金额为:76,661.69+2500-10,000-13,009.77=56,151.92 元其中:张某某继承 30,000 元,张己继承 26,151.92 元2、房屋一套: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七村 2 号 204 室,建筑面积 33.23 平方米。办理遗产公证时,公证员按照每平方米 2000 元计算,房屋价值为 66,460 元,但是根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大约在 80,000 元左右的实际情况,张己同意留出 5000 元给张某某作为产权证过户、房屋买卖等手续费用,其余 7
4、5,000 元由双方共同继承。其中:张某某继承 40,000 元(即 40/75),张己继承 35,000 元(即 35/75)。鉴于房屋买卖价格是不确定因素和产权证过户、房屋买卖需要一定的时间,双方同意:1、在 2002 年清明节前,房屋如已卖掉,则将实际所得金额按张某某得 40/75,张己得 35/75 的比例分别继承。2、如果房屋暂时不处理,张某某承诺在 2002 年清明节前支付张己现金 35,000 元。此后,该房屋的产权、支配使用权等权益全部归张某某所有。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保存一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后由张某某、张己签名,张某某儿子孙某、张己儿子张丁分别作为证明人签名。次日
5、,张己、被告向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請办理产权证,2001 年 9 月 11 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产权状况为张己、被告共同共有。后该房未出售,产权未变更,被告亦未给付张己 35,000 元。现该房由被告儿子一家居住。内有被告女儿、儿子、儿媳、孙子、曾孙的户籍。审理中,1、因双方未能就系争房屋现房价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委托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估得房价为 960,000 元,建筑面积单价为 28,890 元/平方米。评估费 4320 元由原告预交;2、原告表示,考虑到原、被告亲属关系,在分割房屋时,原告可以作适当让步,要求系争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 350,000
6、元。原告徐某某、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诉称,被继承人张己与原告徐某某系夫妻,生育子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张己与被告系姐弟,张己父亲张辛,于 1987 年去世,母亲倪某某,于 1978 年去世。张己于 2002 年 4月 10 日去世。上海市控江七村 2 号 204 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张己与被告共同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不配合,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房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合计一半折价款,具体不要求细分。被告张某某辩称,系争房屋为张己与被告在弟弟张庚去世后共同继承的房屋。双方于 2001 年 8 月 22 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于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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