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教材变动 敏感考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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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经济法部分敏感考点汇总(非常重要)总结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真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来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
2、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真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必须提前30日通知真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自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各两类。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
3、业执照、责令关闭、微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畏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敖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自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经笑,他合伙人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各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
4、事囱。对台伙人的除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各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各生效,被除各人退伙。被除各人对除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1)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孜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
5、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这法律规定,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以下法定第1页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敖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若有数个继承人,数人只能作为个整体继承被继
6、承人的合伙份额,否则会破坏合伙企业原有的结构。(2)关于退伙结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以下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拥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台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自合伙协议约定或者自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7、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自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自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结二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微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
8、民法院强制执行。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而不负责事务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叙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
9、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总结三(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台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叙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需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笑,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来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
10、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台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敖同意。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4)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宾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第2页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
11、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来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总结四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笑,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这是因为,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论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转让部分股权,都不会有新股东的产生,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冥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契,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12、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罔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冥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
13、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穷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各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总结五证券法律制度1.交易所市场。目前我国的交易所市场,主要自两个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四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宦I板、科创板)构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区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14、2.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 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i秀和变相公开方式。3.科创板、宦I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15、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敖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鹿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4.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第3页资者公开发行两种污式。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
16、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 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各下金融资
17、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5.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年利息的1.5倍,(3)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6.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待股比例超过饨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
18、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7.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凤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子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此外,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
1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8.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自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
20、,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嚣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9.科创板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创业板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宦I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10.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1、总数的25嚣,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笑,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骂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英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自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第4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坏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12.股票的科创板上帘,实行差异化的上市条件,主要体现在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上,具体如下第,股票
22、首次发行上帘。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帘的,其市直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 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3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3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嚣,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
23、获得知名投资机构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项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第二,红筹企业上帘。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帘。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帘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帘的,其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第三,表决权差异企业上市。表决权差异企业是指发行有特别表
24、决权股份的企业,在这种企业中每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在其他股东叙利穷面,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是相同的。存在表决权差异安蝉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帘的,其表决权安撑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13.禁止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14.上市公司收购(1)收购人的义务。是公告义务。实施要约
25、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是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2)场内交易受让股份。通过证养交易所的证养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骂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26、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3)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炜与他人共同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骂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因此,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撒销其收购要约。第5页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
27、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15.股东叙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股权征集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革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勺,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冥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权征集能够在同时间实现零敬股权的聚集,扩大中小股东的声音。依照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亢式公开征集股东叙利。总结六()保险的分类
28、(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3)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4)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危险单位,即对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六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弛,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 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
29、订立合同之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并不导敖保险合同的无效。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自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当然,
30、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来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仅在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不要求保险责任期间始终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保险业与保险业监管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
31、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第E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四)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自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作
32、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例4-6)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析】正确答案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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