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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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废物 处理 处置 污染 控制 标准 GB397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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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97072020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medical waste treatment and disposal(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126 发布 2021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选址要求.7 5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7 6 排放控制要求.10 7 运行环境管理要
2、求.11 8 环境监测要求.12 9 实施与监督.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S/PC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消毒处理主要工艺参数.1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
3、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
4、,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
5、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6、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
7、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91.1 污
8、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
9、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
10、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24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0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0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
11、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3.2 消毒处理 disinfection treatment 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过程。消毒处理技术主要包括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干热消毒等。3.3 处置 disposal 将医疗废物焚烧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焚烧或填埋的活动。3.4 贮存 storage 将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活动。3.5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medical wast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12、 facility 通过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置,消除医疗废物潜在的感染性危害或危险成分的消毒处理设施或焚烧设施。3.6 消毒处理设施 disinfection treatment facility 以消毒处理方式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的医疗废物处理装置,包括配套的附属设备及设施。3.7 焚烧设施 incineration facility 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成分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3.8 高温蒸汽消毒 steam disinfection 利用高温蒸汽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3
13、.9 化学消毒 chemical disinfection 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3.10 微波消毒 microwave disinfection 利用微波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3.11 高温干热消毒 dry heat disinfection 利用高温干热空气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3.12 焚烧 incineration 医疗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热分解、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3.13 焚烧处理能力 incineratio
14、n capacity 单位时间焚烧设施焚烧医疗废物的设计能力。3.14 焚烧残渣 incineration slag 医疗废物焚烧后从焚烧炉排出的炉渣。3.15 焚烧炉高温段 high temperature section of incinerator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燃烧所产生的烟气温度处于850的区间段。3.16 烟气停留时间 flue gas residence time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焚烧炉高温段有效容积和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3.17 焚烧炉高温段温度 temperature of high temperature section
15、of incinerator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保证烟气停留时间满足规定要求的区域内的平均温度。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 5 分钟平均值计,即出口断面及出口上游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 分钟平均值。3.18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残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与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比。根据公式(1)计算:()100%ABPA=(1)式中:P热灼减率,%;A(10525)干燥1 h 后的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灼烧3 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19 燃烧效率 combustion efficiency(CE)
16、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根据公式(2)计算:22COCOCOCE100%CCC=+(2)式中:2COC为燃烧后排气中CO2的浓度;COC为燃烧后排气中CO 的浓度。3.20 周转箱/桶 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3.2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在273.15 K,压力在101.325 kPa 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2 二噁英类 dibenzo-p-dioxins and di
17、benzofura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类物质的总称。3.23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芳香烃受体(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典型二噁英类同类物的毒性当量因子见附录A。3.24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根据公式(3)计算:()TEQTEF=二噁英毒性
18、同类物浓度(3)式中:TEQ 毒性当量;TEF 毒性当量因子。3.2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26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 0.58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 个样品的采集。3.27 1小时均值 1-hour average value 任何 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
19、,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3.28 24小时均值 24-hour average value 连续24 小时内的1 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有效小时均值数不应少于 20 个。3.29 日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利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量的 1 小时均值,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相关规定换算得到的污染物日均质量浓度。根据公式(4)计算:mh=1hdmQQCC=(4)式中:dQCCEMS第d天测量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日均值,mg/m;hQCCEMS第h次测量的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1小时均值,mg/m;mCEM
20、S在该天内有效测量的小时均值数(m20)。3.30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以 11%O2(干烟气)作为基准,将实测获得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后获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适用于纯氧燃烧。根据公式(5)换算:()()()022 21 11=O O(5)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02O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21;()2 O实测的烟气氧含量(%)。3.31 现有焚烧设施 existing incineratio
21、n facility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3.32 新建焚烧设施 new incineration facility 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4 选址要求 4.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并应综合考虑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等基本要素,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临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4.2 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
22、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3 处理处置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条件、处理处置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5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收集 5.1.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收集的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HJ 421的要求。5.1.2 处理处置单位应采用周转箱/桶收集、转移医疗废物,并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5.2 运输 5.2.1 医疗废物运输使用车辆应符合GB 19217的要求。5.2.2 运输过程应按照规
23、定路线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5.3 接收 5.3.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计量系统。5.3.2 处理处置单位应划定卸料区,卸料区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并应设置废水导流和收集设施。5.4 贮存 5.4.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设施;若收集化学性、药物性废物还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内应设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区。5.4.2 贮存设施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墙面应做防渗处理,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的地面、墙面材料应易于清洗和消毒。5.4.3 贮存设施应设置
24、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处理设施。5.4.4 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微负压及通风装置、制冷系统和设备,排风口应设置废气净化装置。5.4.5 医疗废物不能及时处理处置时,应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应盛装于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内一并置于贮存设施内暂时贮存。5.4.6 处理处置单位对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a)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b)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c)偏远地区贮存温度5,并采取消毒措施时,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不得超过168小时。5.4.7 化学性、药物性废物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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