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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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效力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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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关键词 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效力作者简介:马荣,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文化。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28一、司法解释的地位问题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 2018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这两次颁布的法律文件,均明确了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与立法解释相当的普遍法律效力。(一)司法解释为立法解释提供补充虽然立法解释是最具有权威最“正牌”的解释
2、,但在实践中所有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立法解释显然不现实,面对不断发生的不同类型的实际情况,立法解释无法在短时间之内出台,程序简单、解释主体权威的司法解释便因时因地制宜的产生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法律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修改和完善之后的法律依然需要相应的司法解释,究其根源在于,法律即使修改,仍然不可能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的细枝末节,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全部预知,导致现行的法律在被运用于具体的司法案件时可能缺乏实践操作性。由此,司法解释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解释,弥补立法解释的不足,行使立法解释的职权,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立法解释与司法解
3、释的划分界限模糊不清。(二)司法解释有效弥补法官能力不足的短板司法解释制度在我国的存在,除了立法层面的原因外,与具体实践中法官断案能力的缺乏也有着重要的关系。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是相对复杂的。一方面,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公检法司的损害,法官的来源十分繁杂,法官年龄断层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法官是不具有专业法律教育背景的。另外一方面,法官队伍存在司法能力水平不高,专业化职业化不够强,社会矛盾的变化导致了司法工作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保护的需求与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也产生了深刻的矛盾,有些法官思想观念滞后,跟不上时代发展节奏,难以将法律条款融会贯通的复杂多样的案件中。这些业务能力不高的法官,只能
4、将具体的法律条款套在个案事实上看能否对号入座,不能深刻理解并解释法律,导致司法解释应运而生,以克服法官因司法能力不足无法行使裁判权的现状。因此,司法解释在此層面上的存在就是相对合理了,它解决了当前遇到的问题,满足了法官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解释的现实需求。二、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及问题研究(一)弥补法律空白、立法解释的漏洞现行的法律存在空白之处,立法本身不够精细,这是普遍的共识,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少之又少,重点解决社会生活的主要矛盾,有些法律形同虚设,这是我国立法在多年来一直呈现缺乏可操作性的重要原因。不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
5、解决,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相当多的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有权解释的权威机构,依法法律的授权,对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展开司法解释,就成为了最好的现实出路。(二)对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被作为审判依据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然而,司法解释的地位却并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系统规定,仅在全国人大的决议中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予以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的地位和工作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对于这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层级仍然备受质疑,
6、从而产生了其在司法过程中有效还是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内有效的混淆和争议。(三)司法解释的启动机制和程序略显随意实践中,司法解释的启动往往是被动的,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联合“两高”开展解释,另一方面是为了应急临时启动。前者常常是为了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而借助司法的手段进一步合法化,为行政管理找寻司法解决途径。这导致司法解释的主体并不专一,司法解释的效能大打折扣,司法独立也便无从实现。后者启动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尤其表现在配合一些专项行动和专题治理而启动的司法解释,程序简单、效果单一,偏离了司法解释存在的原意,无法真正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更严重的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四)司法解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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