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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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发明创造 归属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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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研究【摘 要】近年来,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逐渐引起重视,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需兼顾单位以及单位雇员的利益,成熟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的价值取向出发,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归属问题进行探究与思考。【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问题一、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制度的价值取向职务创造发明的归属问题归根到底是雇主与雇员直接的利益争夺问题,立法者在制定某项制度时往往存在着一种价值取向,采取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导致不同的立法成果。职务创造发明归属制度有两种价值取向,第一是重雇主主义,采用此种价值取向的有法国和英国等国家;第二是重雇员主
2、义,采用此种价值取向的有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重雇主主义”的价值取向是集体主义本理念发展的结果,其偏向于维护雇主的利益,是保障单位、公司等团体利益需求的体现。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高端新颖的发明创造需要依赖巨大的物资和资金的投入,这些可能都是由雇主提供的。而且在科研开发的过程中也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这是个人所无法承受的。但“重雇主主义”容易忽视保障创造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给予雇主专利申请权或额外的经济收益,雇主很有可能滥用其权利对职务创造发明的过程加以控制,因而打击雇员的创新性。“重雇员主义”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价值取向。创新是发明创造的核心,它推动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影响着科学技术的革新,通常认为给予
3、发明创造者最大的肯定才能更好地激发创造发明人的创造欲望和潜能。但“重雇员主义”的价值取向,可能就意味着雇主权益的减损,从而导致雇主对资金和物资的投入减少,引发科学创新上的困境。二、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 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2015 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对专利法第六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4、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送审稿不再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依法规定为职务发明创造,而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权利的权利归属于实际发明人。可以看到,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变革,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制度的价值导向正在悄然发生改变,具体的归属制度也在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中不断进行调整,展现出从“重雇主主义”转化为“雇主优先”立法模式下“重雇员主义”的价值导向。三、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送审稿的第六条规定,执行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该发明创造即为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如何认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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