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股东法律救济路径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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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 股东 法律 救济 路径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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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冒名股东法律救济路径分析关键词 被冒名 损害赔偿 法律救济作者简介:冯明辉,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152一、因被冒名股东而引起的案件A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收到甲法院向其送达的裁定书,裁定书认定 A 公司因工商登记为 B 公司股东,且 A 公司存在对 B 公司抽逃出资的情形,因此,经 B 公司在另案中的债权人张某申请,甲法院将 A 公司追加为 B 公司在另案中的被执行人。经核实,发现 A 公司系被 B 公司冒名而成为 B 公司股东,A 公司遂向
2、甲法院提起以张某为被告、以 B 公司为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之诉。除执行异议之诉外,A 采取了以下维权方式:(1)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A 公司向乙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撤销将其登记为 B 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3)A 公司向甲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 B 公司作出的 A 公司为B 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在该案中申请对冒名工商资料中 A 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签字进行鉴定;(4)A 公司以 B 公司为被告向甲法院提起确认 A 公司不具有 B 公司股东资格之诉;(5)A 公司持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显示 B 公司留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商资料中,A
3、公司成为 B 公司股东并向 B 公司出资的资料中涉及的 A 公司公章和 A 公司股东的签字均系伪造。但 A 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即便存在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甲法院仍以股东登记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后,判断股东身份以工商登记股东信息为准,驳回了 A 公司执行异议之诉,A 公司在其他案件和维权过程中也频频失利。二、被冒名股东案件引发的原因和后果分析(一)冒名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制度根源冒名股东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基本信息,利用他人真实身份并以其名义出资从而进行公司登記的投资者。被冒名股东是指被别人伪造工商信息成为他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冒名投资人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们名义出资并登记为股东,在不当享有股东权利、
4、获得股东实际收益的同时,规避债务、转嫁风险。而被冒名者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着承担公司连带债务、受到行政处罚、被卷入民事纠纷或无故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当风险,甚至若冒名股东违反刑事法律,被冒名者也无法避免接受调查。此种冒名行为无疑对被冒名者的生活造成极大干扰,严重损害其民事权利。因此对被冒用人的法律救济则显得尤为重要。冒名股东产生的制度根源主要在于商事登记代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公司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冒名的形式常见于冒名者盗用他人信息,擅自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冒名股东进行冒名登记的途径各不相同却有其共性,即具有他人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制造虚假材料。具体有持他人
5、遗失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伪造他人签字及公章进行委托代理、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文件等。(二)目前对冒名股东案件相关的立法规定目前对于冒名股东的处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进行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规定,并规定情节严重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也作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类似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冒名股东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不能以被冒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而直接请求被冒名者对公司承担出资补足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提出被冒名者如何主动
6、行使其权利、消除冒名股东的行为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对被冒名股东的具体法律救济途径。2019 年 6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对于冒名登记的行政处理做出了规定,被冒名股东撤销登记的申请由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等基础上,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也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此即为被冒名股东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的法律基础,一是向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处理,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冒名股东法律救济存在的困境即便存在前述规定,但是目前被冒名股东在
7、救济的现实状况中情形并不乐观。部分被冒名股东发现被冒名时,一般都是因为冒名公司对外存在被诉或被执行的案件,有些被冒名的时间过长,导致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时,往往因为超过行政最长起诉期限而被驳回,公安机关也常以超期或系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正如本文开始时提及的案件,被冒名股东通常只能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予以解决,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因机械信赖工商登记信息的缘由,导致审判法官对被冒名股东实质上是否对冒名企业有实际出资行为或经营行为等关联关系不予审理,最终导致被冒名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三、国外相关立法中对被冒名股东的救济德国股份公司法(1998 年修订)中规定了公司有义务对被冒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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